索 引 号: | 002482170/2008-01034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08-04-17 |
文号: |
关于同意设立温州东成
会计师事务所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7〕62号
陈晓超、孙祥发:
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温州东成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设立条件,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温州东成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温州东成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陈晓超(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0100514486)、孙祥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0501994620)。
三、温州东成会计师事务所的首任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陈晓超;办公场所为温州市车站大道信合大厦B幢1703室;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2万元。
四、温州东成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