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08-01039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08-04-17 |
文号: |
关于同意设立宁波国穗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7〕10号
黄晓虹、周齐良、黄立秀、裘定国、张玲飞:
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宁波国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设立条件,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宁波国穗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宁波国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黄晓虹(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400701)、周齐良(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600760)、黄立秀(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21000143872)、裘定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590753)、张玲飞(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450696)。
三、宁波国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首任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为黄晓虹;办公场所为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58号世纪金贸大厦七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四、宁波国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