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08-01040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08-04-17 |
文号: |
关于同意设立浙江东方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7〕75号
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设立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徐晓钧为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责人。
三、徐晓钧(33000324)、王雪梅(33030086)、潘利中(33030110)、吕敏(33030087)、王松(33060054)、蒋新法(33060041)共6人为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发文之日起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四、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办公地址在嘉兴市中环西路洪兴西路口苏银大厦8楼。
五、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六、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七、接此复函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发文之日起60日内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八、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依法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报浙江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