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08-01051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08-04-17 |
文号: |
关于同意设立杭州明志
会计师事务所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7〕90号
高原、李北斗:
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杭州明志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设立条件,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杭州明志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杭州明志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高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40101290004)、李北斗(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40101600011)。
三、杭州明志会计师事务所的首任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高原;办公场所为杭州市梅花碑8号浙江轻纺大厦527室;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四、杭州明志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文件,于发文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