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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08-01054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08-04-17
文号:

关于同意设立浙江天平资产评估公司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8-04-17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设立浙江天平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7〕78号

谢玉琪、叶晓明:

  你们报来的《关于设立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谢玉琪、叶晓明为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股东。

  三、同意谢玉琪为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四、谢玉琪(33000088)、叶晓明(33040035)、余俊仙(33000086)、颜如寿(33000087)、张东晖(33000090)、季惠良(33000089)、潘海波(33030097)、从容(33030031)、陈璐(33000092)、黄曙明(33030096)、沈晓燕(33050002)、王引芳(33060004)、赵群(33060005)、洪俊(33060006)共14人为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发文之日起30日内完成注册关系转移手续。

  五、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办公地址为杭州市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13楼。

  六、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复函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请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将在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报我厅备案,并到省资产评估协会领取资产评估证书,同时办理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