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08-01055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08-04-17 |
文号: |
关于同意设立湖州汇丰创业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7〕80号
施森康、庄新新、史习珍、黎毓英、王斌:
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湖州汇丰创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设立条件,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湖州汇丰创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湖州汇丰创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施森康(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971070)、庄新新(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0981119)、史习珍(330000971067)、黎毓英(330000981105)、王斌(110001620005)。
三、湖州汇丰创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首任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为施森康;办公场所为湖州市新天地写字楼22层2222室;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四、湖州汇丰创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抵凑崭北靖从〖ㄎ姨赴浮�o:p>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