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08-00736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08-04-17 |
文号: |
关于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6〕81号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我省各地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公布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了部分过高的收费标准,对减轻我省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我们了解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目前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仍不尽规范,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违规乱收费行为,侵害了出租汽车经营者权益。为切实减轻我省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规范我省出租汽车收费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范围内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决定对我省范围内的出租汽车免收客运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工本费、客车道路运输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属政府性基金)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整顿后我省保留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要对本地区现行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出台的面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各地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进行政府性集资,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否则,均属于乱集资,应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进行各种摊派。同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有关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各项清理政策。清理整顿后,各地要将本地区保留和取消的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收费项目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1.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主要是取消各地未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同意,自行出台的面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2.落实国家和我省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已公布取消的涉及机动车辆、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政策,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收费、驾协安全活动费等国家和省业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
3.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对出租汽车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同时,针对我省目前涉及出租汽车检测的部门较多、检测频次较多的问题,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出租车计价器实行一年一次的检定。
4.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对出租汽车司机缴纳的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保险费、报纸杂志征订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GPS设备、座垫椅套等费用要进行清理和规范。
5.强化监督机制。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新的针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公布取消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到指定的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举报的乱收费问题,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全省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对各地的政策指导。各地财政、价格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并按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我省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分四个步骤进行:
1.全面清理。各地要结合省财政、物价部门对全省涉及出租汽车收费清理的有关要求,对本地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区分哪些是合法收费,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2.审核处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各地财政、价格部门对本地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逐项重新审核,提出取消、保留意见,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3.监督检查。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一次对本地区涉及出租汽车收费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以同级检查为主,也可以下查一级。要集中力量和时间,深入企业和基层开展全面检查,对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同时,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检查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4.总结验收。各地财政、价格部门应于2006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整顿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与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以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浙江省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有关收费文件 | 说明 |
公安 | 1 | 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 | 浙价费[2006]73号 | 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
| | 汽车号牌 | 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 | |
|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5元/张 | | |
| |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收费 | 按同类号牌收 | | |
|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1元/个 |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 |
| | 号牌架 |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 |
| 2 | 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 | | 浙价费[2006]73号 | 工本费标准均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 | 机动车行驶证 | 15元/本 | ||
| | 临时行驶证 | 10元/本 | ||
| | 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费 | 按同类证件收 | ||
| 3 |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费 | | | 在同一个检验周期内,对同一辆车只能收取检测线检测费或手工检测费,不能重复加收 |
| | 汽车 | 检测线检测100元/车次,手工检测50元/车次。对不合格机动车进行复检不得收费 | 浙价费[2006]73号 | 新车上牌免收 |
| 4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10元/证 | 浙价费[2006]73号 | |
| 5 |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 | | 浙价费[2006]73号 | 含红外线桩考仪考试与专用封闭训练场考试 |
| | 汽车驾驶员考试费(含一次补考) | 360元/人次 | | |
| | 补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重新进行的考试)费 | 80元/类,次 | | |
| 6 | 驾驶证工本费 | | 浙价费[2006]73号 | |
| | 驾驶证工本费 | 10元/本 | | |
| | 驾驶证IC卡 | 30元/卡 | | |
| | 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费 | 按同类证件 | | |
交通 | 7 | 公路养路费 | 详见文件 | 浙政办发[1998]140号,浙交[2003]538号、浙财综字[2003]131号 | |
| 8 | 养路费凭证工本费 | 免缴证1元/月辆,报停5元/辆次,补办10元/辆次 | 浙交〔91〕324号、浙价费〔91〕67号、〔91〕财工258号 | |
建设 | 9 | “城市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限政府还贷) | 一路一批 | 浙政发[93]159号 | |
税务 | 10 |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30元/套(含正副本);补证15元/证,变更20元/次;每年验证10元;登记证正本铝合金外框10元/只 | 〔93〕浙价发141号,〔93〕财综193号 | |
技术监督 | 11 | 计量检定费 | 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45元/年.台 | 本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