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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08-00758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08-04-17
文号:

关于同意杭州市开征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8-04-17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杭州市开征超计划

  超定额用水加价费的批复

  浙财综字〔2006〕37

杭州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要求开征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的请示》(杭财综〔2005〕5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意你市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加价收费,收费项目名称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收费项目编目为:70013000。

  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的征收范围暂定为杭州市的工矿企业、商业、宾馆饭店、医院、部队、机关等非居民用水单位(不含萧山、余杭),今后视情况再全面推开。

  三、同意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函〔2006〕99号文提出的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的收费标准:即超计划、超定额20%(含)以内的,按照现行水价1倍加收;超计划、超定额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照现行水价2倍加收;超计划、超定额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照现行水价3倍加收。

  四、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由杭州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或银行代收。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杭州市政府另行制定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

  五、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属国家资源性收费,收费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节水宣传,节水规划、用水定额的编制,节水器具、技术、工艺的研究和推广,节水培训等相关事项。执收单位应到杭州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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