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08-00758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08-04-17 |
文号: |
关于同意杭州市开征超计划
超定额用水加价费的批复
浙财综字〔2006〕37号
你们《关于要求开征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的请示》(杭财综〔2005〕5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意你市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加价收费,收费项目名称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收费项目编目为:70013000。
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的征收范围暂定为杭州市的工矿企业、商业、宾馆饭店、医院、部队、机关等非居民用水单位(不含萧山、余杭),今后视情况再全面推开。
三、同意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函〔2006〕99号文提出的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的收费标准:即超计划、超定额20%(含)以内的,按照现行水价1倍加收;超计划、超定额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照现行水价2倍加收;超计划、超定额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照现行水价3倍加收。
四、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由杭州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或银行代收。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杭州市政府另行制定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
五、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属国家资源性收费,收费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节水宣传,节水规划、用水定额的编制,节水器具、技术、工艺的研究和推广,节水培训等相关事项。执收单位应到杭州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