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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08-00761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08-04-17
文号:

关于同意设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8-04-17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设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浙财综字〔2004〕88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要求收取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的函》(浙交函〔2004〕199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同意设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执收部门为省、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二、“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编码:12624000)下设“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含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国际道路运输、非营运性危险货物运输。收费编码:1262400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编码:12624002)、“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编码:12624003)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收费编码:12624004)。同时取消“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编码:12605002)、“车辆营运证工本费”(收费编码为:12625000)下设的“客、货车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收费编码:12625001)、“非营运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收费编码:12625002)和“教练车证工本费” (收费编码:12625003)。

  三、“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各级执收部门收取资金后要及时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该资金用于各种许可证的制作成本和损耗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级执收部门在收费前要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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