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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08-00771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08-04-17
文号:

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17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7〕12号

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收费项目,不再列入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荨段シ葱姓乱敌允辗押头C皇杖胧罩Я教跸吖芾砉娑ㄐ姓Ψ衷菪泄娑ā罚ü裨毫畹�spanlang=EN-US>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建设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

  附件: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

  

  

  附件:

  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说明

  1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备案

  浙价费200472

   

  2

  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

   

  浙价费2002346号,计价格2002〕595号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对住房收取的:80/

  2、对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收取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含)的每宗200元;500以上-1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1000以上-2000平方米的每宗500元;2000以上-5000平方米的每宗800元;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1000

  3、下列情况不得收取登记费:农民建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

  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证书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

   

   

  3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2/平方米

  浙价费2001373

   

  4

  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经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西湖养湖管理费

  营业性船只按营业收入总额6%,单位自用船按12/.只,运动船按1/.只收取

  1993浙价房联43号,1993财综118

   

   

  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宾馆、旅社住宿费5%,餐饮娱乐业营业额2%,旅游商品出售营业额2%,旅行社旅游收入营业额1%,停车场营业额3%,机动载客车辆20/.辆,载客三轮车10/.

  浙价费1997284号,1997财综95

   

  5

  白蚁预防费

  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最高不超过2/平方米,农民建房不得收取白蚁预防费

  浙财综字200285号,浙价费2005166号,《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本通知

   

  6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2007〕136号

   

  7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杭、宁、温住宅50-90/平方米,非住宅100-140/平方米;其他地区住宅30-60/平方米,非住宅80-110/平方米,各地在省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或审批

  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

   

  8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按不高于当地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80%的标准,由各市、县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农民个人建房减半收取

  省人大(97)72号令,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

   

  9

  城市“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

  温州:浙政办发[1998]6号,杭州:浙政办发[1998]7号,嘉兴:浙政办发[1998]87号,湖州:浙政办发[1998]103号,丽水:浙政办发[1999]69号,衢州:浙政办发[1997]254号,绍兴:浙政办发[1995]262号,宁波:浙政办发[1996]282号及省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浙政发1993159号、浙政发1996160号、浙政发199772

   

  10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详见文件

  省政府1995年第64号令,浙价房2000142号,浙财综200032

   

  11

  考试注册收费

   

   

   

  1

  城市规划师考试注册收费

  1、考试报名费:35/.科;

  2、客观题考试:60/.科,专业题考试:120/.科;

  3、注册费50/

  4、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浙价费2004253号,计办价格2000839号,浙财综字20055

   

  2)

  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

  70/

  浙财综200030号、浙价房2000135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

  35/.专业(含证书费)

  浙价房1998383号,浙财综1998136

   

  4)

  注册建筑师(包括一、二级)考试注册收费

  1、考试报名费:35/.科;

  2、客观题考试(基础考试):60/.科,专业考试(作图题考试):120/.科;

  3、注册费50/人;

  4、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浙价费2004253号,计办价格2000299号,浙财综字20055

   

  5)

  注册结构工程师(包括一、二级)考试注册收费

  1、考试报名费:35/.科;

  2、客观题考试(基础考试):60/.科,专业考试(作图题考试):120/.科;

  3、注册费50/人;

  4、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同上

   

  6)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考试费

  20/

  浙财综字200025号、浙价费200155

   

  7)

  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上岗考试费

  40/

  浙价费2001410

   

  8)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费

  35/人次

  浙价费2004280

   

  9)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收费

  1、考试报名费:35/.科;

  2、基础考试60/.科,专业考试130/人科;

  3、证书工本费:10/

  4、执业印章工本费:80/

  浙价费2004253号,计价格20022546号,建注函20067

   

  10)

  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收费

  1、注册费:50/人;

  2、执业印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计办价格2000839

   

  12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

  超计划、超定额20%(含)以内的,按照现行水价1倍加收;超计划、超定额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照现行水价2倍加收;超计划、超定额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照现行水价3倍加收

  浙财综字〔200637

  征收范围暂定为杭州市的工矿企业、商业、宾馆饭店、医院、部队、机关等非居民用水单位(不含萧山、余杭),今后视情况再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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