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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08-00772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08-04-17
文号:

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17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5〕10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为我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创造条件,现就我省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免缴的具体项目附后)。

  在国家限制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有关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各市、县(市、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市、县(市、区)财政、价格部门应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自愿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予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工商

   

   

  

  1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14号

  

   

  开业登记费(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20元/户

  同上

  

   

  临时营业执照

  10元/份

  浙价费〔88〕110号

  

   

  补发营业凑�/span>

  10元/次

  同上

  

   

  换发营业执照

  20元/次

  同上

  

   

  营业执照副本

  3元/本

  同上

  

   

  变更登记费

  10元/户

  同上

  

  2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从事工业品、大牲畜交易的

  不超过成交总额的0.8%

  价费字〔92〕414号,计价格〔99〕1707号

  

   

  从事其它商品交易的

  不超过成交总额的1.6%

  

  3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从事购销活动的管理费

  按营业额的0.4%-1.2%

  同上,缴纳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再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从事劳务活动的管理费

  按收入总额的0.8%-1.6%

  

  4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100页八开装订本,10元/本,每100页十六开装订本,7元/本;每100页十六开双面印刷装订本,8元/本。

  浙价费〔95〕94号

  

  

  公安

   

   

  

  5

  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工本费

  10元/证

  浙价费〔99〕447号

  

  

  劳动保障

   

   

  

  6

  劳动证书工本费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4元/证

  计价格〔1999〕406号

  

   

  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工本费

  2元/本

  浙价费〔1999〕437号,财综〔1999〕109号

  

  

  卫生

   

   

  

  7

  卫生监测收费

  详见文件

  92〕浙价费联131号,〔92〕财行473号

  

  8

  卫生质量检验费

  同上

  同上

  

  9

  预防性检测收费

  详见文件

  同上

  

  10

  预防性接种劳务费

  有劳务补助经费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不收劳务费

  92〕价费字314号

  

  11

  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五年一次)

  40-300元/件,副本工本费10元,临时20-50元/本

  92〕浙价费联131号

  

  1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四年一次)

  40-300元/件,副本工本费10元,临时20-50元/本

  同上

  

  13

  健康证工本费

  0.5元/本

  价费字〔92〕314号

  

  

  税务

   

   

  

  14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申请新办(换证)30元/证,遗失补证15元/证,变更手续20元,每年验证10元,登记证正本铝合金镜框10元/只

  93〕浙价发141号,〔93〕财综193号

  

  

  民政

   

   

  

  1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费

  登记费100元/件;变更费40元/件

  计价格〔99〕2115号

  

  

  旅游

   

   

  

  1

  导游证件及IC卡工本费

  40元/套

  浙价费〔1999〕393号,浙财综〔1999〕103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建设

   

   

  

  17

  城市道路占道费

  由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级财政、物价制定,按有关程序报省批准

  浙建城〔93〕132号,〔93〕财综130号,〔93〕浙价费联47号

  

  

  新闻出版

   

   

  

  18

  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30元/套,包括正副本、申请表

  浙价费2002273号

  

  

  交通

   

   

  

  19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元/套

  浙财综字200488号、浙价费2004331号

  

  20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5元/本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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