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08-02011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08-04-17 |
文号: | 浙农综办〔2007〕37号 |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
项目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农综办〔2007〕3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际,我办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概
(预)算编制规定(试行)
省农发办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合理预测和确定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投资,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是编制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依据。造价文件包括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
第四条 本规定以指导性和指令性相结合、政策指导和市场调节相互补充为原则。其中费用计算程序和组成内容属指令性范畴。取费费率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造价文件中属指令性范畴,在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中属指导性范畴。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概(预)算按照不同的单项工程及建设内容分别计算工程量和单价,并按水利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科技工程分别汇总各类工程投资,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项目总投资。
第六条 概(预)算编制依据:
(一)概(预)算编制规定。
(二)工程定额。其中水利工程执行《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补充说明、《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等,其它工程如桥梁、房屋建筑、设施农业等可参照执行相应专业定额。
(三)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工程量计算规则。其中水利工程执行《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其它工程可参照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五)其它相关规定。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总投资由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费、临时工程费、工程监理费、勘测设计费等组成。
(一)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设备费由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等组成。
(三)临时工程费是指施工导流(如施工围堰、导流洞、导流渠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是指工程建设过程对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五)勘测设计费是指对项目工程进行勘察、测量、设计及设计审查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单价采用综合单价法计算,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单位估价表中应按顺序列出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和税金等。
第九条 建筑工程单价计算程序
(一)直接费
1.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2.措施费=直接工程费×措施费费率
(二)间接费=直接费×间接费费率
(三)利润=(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费率
(四)税金=(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费率
(五)材料补差=(材料定额用量*单位价差)×(1+税金费率)
第十条 安装工程单价计算程序,除间接费以人工费为计价基础外,其它计算程序与建筑工程单价计算程序同。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间接费费率、建筑及安装工程的措施费率、利润费率、税金费率见下表。
项 目(工 程)类型 | 措施 费率 | 间接费率 | 利 润 费 率 | 税 金 费 率 | |||
土石方工程 | 混凝土工程 | 基础处 理工程 | 疏浚 工程 | ||||
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山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 | 2 | 6 | 5 | 5 | 5 | 5 | 3.22 |
其中:控制性工程 | 5 | 11.5 | 9.5 | 10 | 10.5 | 5 | 3.22 |
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 | 2 | 6 | 5 | 5 | 5 | 5 | 3.22 |
其中:新建(扩建)水库 | 5 | 11.5 | 9.5 | 10 | 10.5 | 5 | 3.22 |
安装工程的间接费费率按照人工费的70%计列。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等设备的单价包括设备原价和运杂费;林木种植的单价包括种苗购置原价、运杂费和种植费用;小型仪器设备、新品种引进及肥料、农药等的单价采用购置原价。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及机耕路、机耕桥、土地平整等建筑工程费的概(预)算按照不同单项工程的设计工程量分别乘以工程单价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农田防护林、经济林、水土保持林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在明确树种、单价和数量的前提下,采用单价乘数量的方式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 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新品种引进及肥料、农药等农资产品的费用按照数量乘以单价进行计算;科技培训费用按照培训时间、规模等实际需要按文件规定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 设备及安装工程费包括设备费和安装工程费。安装工程费按设备数量乘以安装工程单价计算;设备价值较低的,安装工程费可按设备费的10%计算。
购置农业机械等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在明确机械设备型号、单价、数量的前提下,采用单价乘数量的方式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 临时工程费以相对应单项工程的建安工程费为计算基础,最高可按相应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2%计列。不需施工导流的单项工程不计列临时工程费。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费、勘测设计费的具体取费标准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水库(含扩建)可计列水土保持工程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不计列。水土保持工程费应按照《浙江省水土保持工程概算编制办法》进行计算。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8项目年度开始执行,此前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订的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缺项部分,水利工程可参照《浙江省水利水电费用定额及概(预)算编制规定》(浙水建〔2006〕70号),其它专业工程可参照相应的概(预)算编制办法。
本规定由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