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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08-02021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08-04-17
文号: 浙财建字〔2004〕17号

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17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转贷地方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4〕1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及时、足额向财政部归还国债转贷资金本息,树立诚信浙江的良好形象,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每年下发的还贷计划,切实安排落实用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资金,并制订好本地、本部门年度分期还本付息计划,确保及时、足额缴付。今后,我厅将通过内部网站于每年年底公布下一年度的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计划表,对市、县(市)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再另行发文。

  二、根据财政部本次调整国债转贷资金拨款的时间,为简化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2004年起,新增安排的国债转贷资金,我厅只下达国债转贷计划,不再下达国债转贷资金拨付文件,待收到财政部拨出的国债转贷资金时,我厅将及时根据国债转贷计划把国债转贷资金直接拨付至各市、县(市)和省级各有关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国债专户。

  三、根据财政部本次调整国债转贷资金的起息时间和还款日期,为防止在途时差延期支付国债利息而造成的罚息现象,对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的还款日期作相应的调整:

  1.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在每季缴付利息时,应按财政部规定的结息日(即各季最后月份�span lang=EN-US>15日)提前10天(即各季最后月份的5日)上缴应归还的国债本息,并上解到我厅规定的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账号为10122320007,账户名称:浙江省财政厅);

  2.省级有关单位应按财政部规定的结息日(即各季最后月份的15日)提前5天(即各季最后月份的10日)上缴应归还的国债本息,并上解到我厅规定的账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账号为10122300119,账户名称:浙江省财政厅)。

  四、对在规定的还款日尚未缴付应付本息的,我厅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债转贷规定实施罚息,并通过相关途径进行扣款。

  五、对于国债还贷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坚持逐年积累、从长计议的原则,尽快建立国债转贷资金还贷准备金,以保证国债本息及时归还。

  从今年起,我省已进入国债转贷资金还贷高峰,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国债转贷资金的还本付息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国债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请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我厅(联系人:郭定方,联系电话:87058451)。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 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二○○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转贷地方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4〕1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国债转贷资金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经研究决定,对现行转贷地方国债(以下简称“转贷国债”)资金拨付及还本付息办法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调整转贷国债的起息时间。从2004年起,对新发生的转贷国债,财政部于每月25日前拨出资金,起息时间统一为拨款次月的15日。对2003年以前拨付转贷国债的起息时间,统一调整为拨款日后的第20天。今后,起息日期为还款的基准日期,归还国债转贷本息的时间不再另加10天。

  2、规范转贷国债的还款日期。从2004年起,将分散还款改为按季集中还款,集中还款日期为各季最后月份的15日。2003年以前转贷国债2004年应还利息的计息时间,按起息日至2004年相应季度最后月份15日的实际天数计算;2004年后新发生转贷国债第一年应还利息的计息时间,按起息日至付息年度当季最后月份15日的实际月数计算。即:各季第一月起息的转贷国债,第一年的计息时间为14个月;各季第二月起息的转贷国债,第一年的计息时间为13个月;各季第三月起息的转贷国债,第一年的计息时间为12个月;第一年以后各年应还利息的计息时间均为12个月。

  3、完善转贷国债的还款规定。当年应还转贷国债本息(含罚息),应于次年2月底前缴付完毕,此前未缴纳的通过年终结算扣回。

  4、改进转贷国债罚息的计缴方式。没有及时缴付的转贷国债滞纳罚息不再另计罚息,次年2月底至结算扣款期间不计收罚息。

  5、建立转贷国债的定期沟通机制。

  (1)财政部于每年初下发“转贷地方国债还本付息计划”,明确各地区当年应还转贷国债的批次和本金、利息金额。

  (2)财政部在拨出转贷资金的同时,通过内部网公布“转贷地方国债拨款确认书”,通知地方财政本批次转贷国债的拨款日期、起息目期、还款日期、拨款金额及相应转贷国债的文件编号等。

  (3)地方财政部门在归还转贷国债本息资金的同时,通过内部网上报“转贷地方国债还款情况明细表”,逐笔列示本次归还资金中本金、利息、罚息的明细情况。

  (4)在年度决算时,财政部通过内部网公布“归还转贷地方国债本息情况对账表”,对地方财政当年实际归还及我部扣缴的国债转贷本金、利息、罚息情况进行对账。

  有关报表格式及报送办法另行通知。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