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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08-02025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08-04-17
文号: 浙财办字〔2005〕3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17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信访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办字〔2005〕3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省采购办(控办):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浙江省财政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财政厅信访工作,保持财政部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申诉、检举、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及时、正确处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本厅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同时通过本厅门户网站和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厅信访制度、受理机构、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厅办公室为厅机关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日常信访工作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受理信访事项,组织处理信访人来信,接待或安排相关处室接待信访人来访;

  (二)向厅内有关处室交办信访事项,并协调、催办、检查,必要时配合了解信访事项情况;

  (三)协调办理省政府及有关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督促办理厅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

  (五)统一办理涉及信访事项的书面回复工作;

  (六)就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组织召开信访听证会;

  (七)办理其他信访工作。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依据各自职责,具体承办有关信访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向办公室书面回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三)组织研究、分析信访中反映的情况,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七条 信访工作应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对投诉、检举及反映问题的信访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举报单位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查证,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相关信访材料应视同涉密件管理,参照省财政厅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一)信息接收。信访人采取来信方式的,办公室应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将信封、信件及其附件一并装订;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的,收到当日将信访人提供的信息转为书面形式并装订。

  (二)登记。办公室将信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提供信息时间和主要内容登入信访记录本。

  各处室直接收到的信访事项应转交办公室登记后再按本办法信访程序办理。

  (三)受理。办公室应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厅法定职责,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财政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或虽涉及财政职责但以其他部门为主办理的信访事项,报分管主任同意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应当受理部门或机构。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信访件和检举类信访件除外。

  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相关材料应退回信访人,我厅不转送相关部门办理,但检举类信访件除外。

  对于部分不受理但反映问题带有普遍性、综合性的重要信访事项,办公室可视情作为下情民意反映送相关处室参阅和厅领导阅批。

  (四)呈阅。对投诉、申诉、检举信件和意见、建议涉及重要工作的,按办公室分管主任的拟办意见,直接送厅领导阅批。

  (五)分转。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在人民来信来访办理单上分别注明信访事项收到日期及正式受理日期,根据信访事项内容和厅内处室职责分工转送有关处室办理。需两个以上处室共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和会办处室。

  (六)转办。依据职责属于市、县财政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办公室应转送下级财政部门处理,并抄送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信访事项涉及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办公室应将有关材料复印,并将原件向下级财政部门交办,同时可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收到办结报告后,相关材料送有关处室审阅办理。涉及举报等方面内容的,办公室转办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为信访人保守秘密。

  (七)承办。各处室收到办公室交给本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承办人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办事。承办人员可以电话联系、约见、走访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情况。承办人员可以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的信访事项,可以采取主要领导走访制。

  (八) 答复。各承办处室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答复工作。承办处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会办公室后答复信访人,重要信访事项或厅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须经厅领导批准答复。对于一般信访事睿泄卮κ矣Φ痹诎旃医话熘掌�spanlang=EN-US>30日内(含节假日,下同)提出书面意见,交办公室统一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办公室统一负责对信访人答复工作。信访事项应采用便函形式行文,按照流水编号方式管理,并加盖省财政厅人民来信来访专用章,统一以挂号信方式回复信访人。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

  为保护相关信访人,涉及检举等不宜复函的信访事项,经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可不予复函,但仍可通过其他安全、可靠途径告知信访人有关事项。

  (九)催办。办公室具体负责信访事项的催办工作。对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各承办处室应尽快调查办结上报,对未及时办结的办公室要做好催办工作。对转交下级财政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有关承办处室应协助办公室及时通过打电话、发函或派人检查等形式催报结果,以免形成积案。

  第九条 对信访人要文明、热情、诚恳,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陈述,了解问题要点和来访人基本要求,如实记录。对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按照规定及时联系相关处室,通报有关情况,由处室直接派出人员接访;对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信访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反映和解决问题。

  接访人员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讲明情况、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不轻意许诺。必要时协调事发地相关部门一起解决问题。

  第十条 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作出相应的决定,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二)欧萌说那肭笥幸欢ê侠硇裕狈Ψ伞⒎ü妗⒄咭谰莸模Φ倍孕欧萌俗鞒鼋馐停笨上蛴泄氐ノ惶岢鐾晟普摺⒅贫鹊慕ㄒ椤�o:p>

  (三)信访人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下级财政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财政厅复查、复核的,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的复核,信访人可以申请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发生后,有关处室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引发重复信访或产生新的矛盾。

  第十三条 本厅接待的10人以上(含10人)集体访或者其他情况紧急、问题严重的突发信访事件,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信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涉及纪检监察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相关材料由办公室负责存档,妥善装订保管。保存期3年,期满销毁。

  各处室应当及时清理本单位承办的信访材料,将收集、整理后的相关材料退回办公室归档。各处室可根据需要留存原信复印件。

  第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信访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财政厅信访工作制度》(浙财办字〔200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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