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08-02027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08-04-17 |
文号: | 浙农综办〔2006〕77号 |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农综办〔2006〕7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实施办法
省农发办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规范项目评估、审查和论证,择优选择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国农办〔2006〕26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项目评估是指依靠专家,对拟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经过项目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条 项目评估应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评估采取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注重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 项目评估权限与范围
第六条 项目评估由国家农发办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负责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的项目主要有:
(一)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三)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
(四)国家农发办认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项目和事项。
第八条 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各类拟建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农发办组织评估,必要时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市(地)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级农发办)或中介机构组织评估。
第九条 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农发办)应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字〔2006〕6号)的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择优选择项目,并按规定提供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
项目评估内容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必要性,项目区主要制约因素及治理措施;
(二)技术可行性;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开发治理的目标及建设标准;
(四) 水、电、耕地、土壤、气候等资源条件;
(五) 预期效益;
(六)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七) 组织和管理;
(八) 环境影响评价;
(九) 项目区农民自愿筹资投劳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十) 当地政府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视情况;
(十一)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必要性,产业政策及区域产业规划;
(二)技术可行性,生产、建设条件,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
(三)建设内容和规模;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五)财务评价;
(六)组织和管理;
(七)环境影响评价;
(八)项目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情况;
(九)企业资信、财务状况及法人资格;
(十)产品市场前景及风险;
(十一)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情况;
(十二)项目建设环保措施;
(十三)项目运行机制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十四)其他情况。
第四章 项目评估专家
第十二条 省农发办和受委托的市(地)级农发办应根据需要组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专家库。项目评估时,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挑选确定。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的专家,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项目评估严肃认真、高度负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的专业组成结构要合理,由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应占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在以往项目咨询评审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不得继续选聘。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参与承担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技术依托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估工作;专家组成员不得参与评估其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与申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项目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评估包括评估准备、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形成结论等。
评估准备是指省农发办和接受委托的市(地)级农发办初步审核市、县(市、区)上报的材料,拟定评估方案,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并确定专家组组长,向专家说明有关政策和项目评估要求。
集中评议是指在专家个人独立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基础上,专家组集中讨论,提出集体评议意见。集体评议意见分为项目可行、基本可行或不可行。
现场答辩是指对集体评议为可行和基本可行的项目,采取答辩形式,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等相关人员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专家组根据答辩情况提出意见。
实地考察是指对集体评议为可行和基本可行的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核实等。
形成结论是指整理、归纳、总结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意见,作出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是指项目建设有必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可靠。
项目基本可行是指项目基本符合立项条件,但专家对某个方面存在疑问或认为某些问题需进一步了解核实。
项目不可行是指项目建设没有必要、不经济合理、技术不可行、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可靠性差等。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项目不可行: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弄虚作假,财务状况不清,资产状况不良的;
(四)农民不能从中受益的;
(五)破坏生态环境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估规定要求的。
第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评估,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初审。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省农发办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等,对各市、县(市、区)农发办上报的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进行初审。
(二)成立专家组。由省农发办从省级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并确定组长。
(三)实地考察。专家组对所有土地治理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省农发办派人参与考察活动。
(四)评估报告。每位专家对项目相关的专业部分进行实地考察后,提出考察意见。在此基础上,专家组根据实地考察情况,提出集体评议意见,并提交经专家签名的项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意见、项目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的结论。
第二十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初审。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省农发办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等,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进行项目初审,并对项目进行分类。
(二)成立专家组。省农发办根据评估项目的需要,按项目分类从省级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并确定组长。
(三)专家评估。
1.每位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专业部分进行独立审阅,提出审查意见,填写项目评分表。在此基础上,专家组集中讨论,提出集体评议意见。
2.现场答辩。对专家组集体评议为可行或基本可行的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进行现场答辩,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等相关人员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专家组根据答辩情况提出意见。
3.实地考察。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和需要实地考察的其它项目由专家组组织考察。省农发办派人参与考察活动。
(四)评估报告。专家组根据集体评议、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情况,提交经专家签名的项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意见、项目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的结论以及项目评分表。
第二十一条 由省农发办委托市(地)级农发办评估的项目,参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项目评估程序执行。
第六章 项目评估职责和违规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农发办在项目评估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有关制度,提出项目评估要求,初步核实并提供项目评估材料,组织、监督和指导项目评估工作;
(二)建立健全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抽查复核部分评估结论为可行的项目;
(四)支付项目评估费用。项目评估费用从省级财政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中列支;
(五)办理其他与项目评估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受省农发办委托的市(地)级农发办在项目评估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参照第二十二条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完成材料审核、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项目评估任务;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严格遵守项目评估工作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农发办和受委托的市(地)级农发办工作人员不得向专家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隐瞒、篡改评估结论。若有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span> 专家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项目评估资格、向所在单位通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按省农发办《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综办〔2006〕6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 “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评估报告的时效性三年。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浙江省农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