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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08-02031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08-04-17
文号: 浙农综办〔2005〕3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17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浙农综办〔2005〕36号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4〕49)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此前各地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省农发办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探ㄉ杓嗬戆旆ǎㄊ孕校�/span>,同时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和省级立项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包括质量监督、质量检测、工程建设监理和一般田间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由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接受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质量监督

  

  第五条 质量监督工作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代表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土地治理项目中凡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建设应纳入当地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凡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文件;

  3.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对设计、监理、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三章  质量检测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

  第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将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试块、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主要原材料以及相关构件的质量检测工作,如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有疑问的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凡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构件以及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建设;已完工程检测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中凡涉及公共安全、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重要水利工程,如水库、防洪堤、小型农用泵站、农用电网、排涝闸站、主要输(排)水渠道、堰坝、机耕桥、连栋大棚等工程,应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第十四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原则上应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产生。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是:依据工程合同控制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进行工程合同管理并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任务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工作条件、监理费的支付、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章  一般田间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中规模较小、施工点分散、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一般田间工程,如机耕路及农机下田埠、灌溉配水和田间排水渠道及渠系建筑物、防护林等一般田间工程,可不由专业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条 凡未纳入工程建设监理范围的一般田间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工程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受委托的有工程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应成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统称质量管理小组)。质量管理小组成员由具备工程质量管理经验、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小组应在市、县(市、区)农发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市、县(市、区)农发办应做好参与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与委托的有工程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签订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协议,协议应明确质量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职责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费用的支付等。

  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建筑材料和有关设备的质量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对隐蔽工程以及关键施工环节实施旁站和巡视、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在相关检查文件上签字认可。

  

  第六章  质量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质量监督费和检测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支付,据实计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费按照实施监理的单项工程财政投资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据实计入工程成本;农业综合开发一般田间工程质量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有工程质量管理能力单位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并在该单项工程财政投资额的1.5%以内控制使用,据实计入工程成本。监理费(一般田间工程质量管理费)的支付实行县级报帐制。质量保证金应按监理费用(一般田间工程质量管理费)总额的20%预留,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并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编制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所赋予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

  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第一责任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履行监理义务,且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4)“监理单位”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

  (5)“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派郊嗬淼ノ蝗娓涸鹇男形屑嗬砗贤娜ǜ涸鹑恕�/span>

  (6)“施工单位”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条  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人的义务与责任

  (1)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运用合理的技能协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2)监理工作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遵守职业道德。

  (3)监理单位定期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每旬简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重大事件专项报告。

  (4)监理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对工程建设质量要负责到底。

  第四条  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委托人负责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协调外部关系,支付监理酬金。

  (2)委托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前期工程资料、行政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以及订货合同和采购协议。

  (3)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负责人,与监理人联系,并解答和处理日常事务。

  (4)在有条件的县,委托人应尽可能为监理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五条  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1)具有对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有建议权,对工程质量有严格把关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提出整改。对项目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有检验权。

  (3)在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有审核和签认权。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

  (1)监理人调换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及时通报工程情况。

  第七条  监理费

  正常的监理工作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八条  其它

  (1)由于工程需要,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出差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监理人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3)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指导意见》。

  (2)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3)国家先行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评定标准。

  (4)委托人和施工单位签定的正式合同、协议。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

  (2)监理内容: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4)审查和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6)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

  (7)定期向监理委托人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

  (8)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9)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施工单位保修。

  第三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监理费=实施监理的单项工程年度财政投资总额× %,即人民币万元整。

  监理费的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费。

  第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解决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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