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08-02064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08-05-22 |
文号: | 浙财企字〔2008〕82号 |
关于做好全省企业财务快报报送
及数据传输工作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8〕8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08年企业财务快报报送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财务快报报送及数据传输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08〕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及省级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企业信息及汇总数据的管理工作,依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同时应充分利用政府公开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
二、由数据源头单位确定数据密级及报送、传输方式。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上报数据是否涉密,相应确定企业财务数据的报送和传输方式:如属涉密数据,应以软盘或光盘形式报送;如属非涉密数据,可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三、各单位确定企业快报数据涉密性质和传输方式后,应尽快报送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8472),并按我省企业财务快报管理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汇总数据于次月8日前、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前上报给省财政厅。所属县(市、区)的上报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四、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时上报企业财务快报信息,不得编制和上报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对于故意漏报、虚报、瞒报和擅自更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通报。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