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09-01157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09-11-12 |
文号: |
关于同意上海联算会计师事务所迁入我省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9〕67号
上海联算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申请从上海迁入我省的有关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从上海迁入我省杭州市。办公场所为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裕园公寓9幢(西)7层711座。
二、同意你所更名为杭州泽大会计师事务所。
三、杭州泽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唐江东(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30500040001)、许道晓(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30500030019)。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唐江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杭州泽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变更为普通合伙制。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迁移、变更等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你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我厅领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会计师 事务所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