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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09-01157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09-11-12
文号:

关于同意上海联算会计师事务所迁入我省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9-11-12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上海联算会计师事务所迁入我省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9〕67号


上海联算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申请从上海迁入我省的有关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从上海迁入我省杭州市。办公场所为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裕园公寓9幢(西)7层711座。

二、同意你所更名为杭州泽大会计师事务所。

三、杭州泽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唐江东(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30500040001)、许道晓(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30500030019)。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唐江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杭州泽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变更为普通合伙制。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迁移、变更等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你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我厅领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会计师  事务所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