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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09-01156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09-11-06
文号:

关于同意设立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分所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9-11-06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设立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分所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9〕65号

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我厅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义乌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陈文仙。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义乌市义东路61号。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会计师  事务所  公司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