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09-01156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09-11-06 |
文号: |
关于同意设立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分所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9〕65号
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我厅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义乌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义乌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陈文仙。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义乌市义东路61号。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会计师 事务所 公司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