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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10-02059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0-02-02
文号: 浙财建〔2010〕12号

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2-02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特  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文件

  

  

  

  

  

  浙财建〔2010〕12号

  

  

  

  

  

  

  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主管局: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现将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申请油价补助必须具有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内陆捕捞许可证。

  

  二、养殖渔民或渔业养殖企业申请油价补助必须具有养殖证,并拥有养殖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须办理渔船检验及登记手续。养殖机动渔船登记证书上姓名(或单位)须与养殖证中的姓名(或单位)一致。

  

  三、省内跨市、县(市、区)买卖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手续办结时间以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入证明》时间为准;省内跨市、县(市、区)购置并制造和购置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机动渔船的,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时间为准。

  

  四、申请程序

  

  符合补助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写油价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4),向所属县级(市属向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五、报送程序和要求

  

  (一)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初核、公示、测算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船名册(见附件1表1-4)以文件形式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并抄送市渔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二)补助资金发放结束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渔业部门于每年8月25日前将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总结、统计表(见附件1表5-7,含电子文档光盘)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并抄送省审计厅。

  

  

  

  附件: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

  

  油量测算参考标准的通知

  

  3.浙江省2010年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4.浙江省2010年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转发  油价  补助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审计厅。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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