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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10-00787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0-08-20
文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20 00:00 访问次数:82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综〔2010〕7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水利局、物价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有关水库、水电站: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自2010年7月1日起征收。现将《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应于每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     年   月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情况表》(详见附件2)。

  

  附件:1.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   年   月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情况表(略)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省物价局

  省移民办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关于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财综〔2010〕4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由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整合而成。

  第三条 库区基金征收对象为浙江省境内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含)有发电收入的单独水库和水电站(以下简称“有发电收入水库”)。

  第四条 库区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基金收缴

  第五条 库区基金根据有发电收入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新建投产发电的省内有发电收入水库从上网之日起均按此标准征收库区基金。  

第六条  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统一执收,并可授权有关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第七条 库区基金采取按月收缴的方式征收。

  各有发电收入的水库须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水库所在地的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如实申报上月实际上网销售电量,经当地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与其有关电网公司复核后,由当地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开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缴款核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样式附后)。各有发电收入水库应于收到《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库区基金足额上缴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账户,由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移民办”)据以补开《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负责将经代理银行盖章确认收讫的收据联退有关水库和水电站作为正式缴款凭证。库区基金应按规定及时从非税收入结算账户解缴国库。

  新安江水库等在浙注册的跨省行政区域水库的库区基金,由财政部浙江监察办负责征收,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征缴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按比例返还我省的跨省行政区域的库区基金,纳入我省库区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库区基金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我省征收的库区基金,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15002目“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中央按比例返还我省的跨省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401项“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库区基金支出,填列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30380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第2130381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第2130382项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库区防护工程维护)、第2130384项“其他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

  第十条 有发电收入水库未按《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库区基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库区基金的利息和滞纳金统一纳入库区基金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各有发电收入水库应积极配合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做好库区基金的征收工作,及时足额缴纳库区基金,不得隐瞒、滞留。

  

  第三章  基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库区基金的使用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

  (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等设施维护;

  (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库区基金不得用于移民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支出及对移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第十四条 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解决水库移民其他遗留问题的资金,按库区基金的75%安排,实行项目管理。

  各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局、发改委(局)根据本地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解决水库移民其他遗留问题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移民办、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省移民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以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向欠发达地区适当倾斜的原则审核下达项目计划。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项目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  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等设施维护的资金,按库区基金的25%安排,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办,以有发电收入水库为单位,依据库区基金实际征缴额,分配有关地区按规定使用。各有关县(市、区)应及时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和项目计划,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备案。

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库区在同一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由设区市根据省核定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确定分配比例,并报省移民办备案;水库库区跨设区市的,由省移民办根据省核定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确定分配比例。

  第十六条 库区基金的支付按照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可实行报账制。

  第十七条 库区基金征收管理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用于移民管理机构库区基金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发改和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库区基金征收、拨付、使用的检查监督,确保库区基金足额征收和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移民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库区基金的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完整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和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要开展对库区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对使用库区基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项目扶持的,待项目完工后,必须进行绩效评价。其中:使用省级补助资金进行项目扶持的,绩效评价情况应同时报省财政厅、省移民办。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移民办,对库区基金使用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停止收取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其他基金、资金。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改变库区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库区基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拒缴库区基金的单位和责任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制定本地区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缴款核定通知单

  

  附: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缴款核定通知单

  

  水库/水电站:

  根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财综〔2010〕75号)的规定,你企业二○    年第   月应缴库区基金       元,请于收到此《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账户,开户银行:       账号:       。未按本《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库区基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对拒不缴纳库区基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我们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盖章)

  二○ 年 月 日

  

  

  主题词:水库  基金  管理  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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