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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11-02294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1-10-16
文号: 浙财综〔2011〕99号

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16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11〕99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局、人民银行,浙江海事局各分支局

现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交接问题。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交接时点为年10月1日00:00。00:00前办理完毕船舶进出港手续的,港口建设费按原征收主体由港口企业或港口所在地港航(务)管理局负责征收;00:00后(含)办理完毕船舶进出港手续的,港口建设费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机构负责征收。

二、关于缴库问题。港口建设费属于地方的20%部分,应缴入港口所在地的设区市对应级次国库。缴库时,按国家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列,并注明中央、地方分成比例。

三、关于银行账户问题。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机构应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规定的级次和程序开设港口建设费收入汇缴账户,报财政部浙江监察办审批。

四、关于使用问题。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辖区内列入省级水运投资计划的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港口所在地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地方分成港口建设费收支预决算,统一纳入设区市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年度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财政部浙江监察办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