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起,全省各地开始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不同的对象采取分类保障的形式,在基金筹集上,坚持多方筹资的原则,采用“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方法,筹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充分体现政府、集体、个人的共同责任。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主要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则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交。此外,为应对今后的支付风险,确保被征地农民能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保障金,各地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一定比例,在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
截止2008年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历年累计筹集312亿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资金113亿元,约占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资总额的36%。全省共有283万被征地农民纳入各类保障范围,其中,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30万人,占保障总人数的81%。年末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120万人,占参保总人数的52%。
点评:2003年5月,我省在全国率先下发《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全面启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意义重大,有利于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我省积极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探索为被征地农民构筑一道“生存保障线”。目前,一个覆盖全省、以“土地换社保”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率先在全国建立,各项工作走在前列,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省委政研室社会处 杨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