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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三老人员”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2011-04-21 15: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从2009年10月1日起,我省对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农村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简称“三老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农村老党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新的省定标准为:抗战以前为470元/人.月,抗战时期为370元/人.月,解放战争时期为310元/人.月。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的补助标准,按农村老党员的调标60%左右执行,即每人每月增加40元。调整后新的省定标准为:抗战时期为220元/人.月,解放战争时期为210元/人.月。

    省财政对老党员调标所需经费实行补助:一类地区按80%给予补助,二类地区按60%给予补助,三类地区按40%给予补助。对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调标所需经费,欠发达地区按80%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