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我省2003年被定为全国四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省份,当年省政府发布《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以上,其中省、市、县(市、区)政府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5元以上。为支持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省财政专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对全省(不含宁波)实行分类补助。2003年,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对不同经济类型的县(市、区)的参合农民分别给予人均10元、5元、3元的补助,2008年补助标准提高到40、20、12元,2009年省财政在原有专项转移支付基础上,再分别按全省二类六档地区分类增加补助,补助资金达9.35亿元。2003-2008年省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补助资金13.87亿元,2008年全省各级财政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达到29亿元左右,约占总筹资额的69%。全省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从2003年30元提高到2008年100元,2009年进一步提高到140元。截止2008年末,全省实际平均筹资标准为136元/人.年,参合人数3094万人,参合率约为90%。
点评: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直接关系到我国几亿农民的健康和利益,是国家为缓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实施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我省把加快建立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自2003年浙江省开始试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全省87个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已全部实行此项制度,实现了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覆盖。通过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财政资金较好地发挥了引导作用,筹资水平逐年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正在逐步建立。(省委政研室社会处 杨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