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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3 14: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6〕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2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我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由本级地方政府出资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的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的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地方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

    二、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不纳入2005年度检查的范围。但应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中的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工作。

    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应按照财金〔2002〕32号第六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年度检查。

    1.2005年度发生了财政部财金〔2002〕3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变动情形,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应补办变动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年度检查。

    2.2005年度发生了财政部财金〔2002〕3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注销情形,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应补办注销产权登记。

    四、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申办年度检查时应当填报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2份,运用产权登记软件(访问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下载)将数据录入软盘,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或经财政部门核定的2005年度财务报告;

    2.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005年度国有资产经营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和要求按财政部财金〔2002〕32号文件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4.财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对不重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不按规定申报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省级地方金融企业应当于2006年6月15日前将本企业的年度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及分析软盘报送省财政厅外金处。各市财政局于2006年6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年度检查总结分析报告及汇总分析软盘报送省财政厅外金处。联系人:赵虹,电话:0571-87058479。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金融   企业  产权  检查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