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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03 11: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综字〔2007〕100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前期我们对全省公安、教育等42个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并重新公布。根据各地对文件中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反映,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项目按照浙教计〔2007〕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浙财综字〔2006〕105号文件精神,取消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工本费。

    三、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含理论培训和技能操作培训)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进行管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193号、浙财综字〔2002〕106号)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四、对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见附件),这次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以前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有关部门调整后的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有关部门调整后的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说明

广 电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

1、接收香港和澳门的卫视节目,每套节目每年收取管理费700元;接收境外其他国家卫视节目,每套节目每年收取管理费1500元。

2、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经营性单位,每座天线每年收取管理费500元。

3、对境外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单位按每年收取管理费2000元。

 浙价费〔2002〕355号

 军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免收管理费

旅 游

 

 

 

1

导游证件及IC卡工本费

40元/证

浙价费〔2004〕34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人 事

 

 

 

1

注册建造师(一级)执业资格综合知识考试

40元/科

浙价费〔2004〕253号、财综〔2007〕35号、发改价格〔2007〕1467号

 

2

注册建造师(一级)执业资格专业知识考试

60元/科

同上

 

3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基础考试60元/科,专业考试65元/科

浙价费〔2004〕253号、发改价格〔2007〕551号

 

4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基础考试60元/科,专业考试65元/科

同上

 

5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客观题45元/人.科,主观题45元/人.科

浙价费〔2004〕253号、发改价格〔2007〕2016号

 

6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客观题45元/人.科,主观题55元/人.科

同上

 

质量技术监督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浙财综字〔2007〕50号,财综〔2006〕69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告费根据浙财综字〔2007〕50号取消

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硅酸盐等六大通用水泥质量检验费)

检验项目:三氧化硫50元/项,氧化镁110元/项,烧失量25元/项,细度20元/项,凝结时间(含标准稠度)50元/项,沸煮安定性35元/项,强度标号350元/项

浙价费〔2002〕95号

 

公 共 项 目

 

 

 

1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

高级职务评审费28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费180元/人,初级职务评审费100元/人。高级职务评审推荐费15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推荐费80元/人

浙价费〔2002〕229号

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等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

高级技师评审费200元/人,技师评审费130元/人。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100元/人,技师评审推荐费50元/人

浙价费[1997]108号

 

2

职业技能鉴定费

理论考试:社会人员35元/人,在校学生20元/人。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组织的社会人员180元/人,在校学生100元/人;省机关事业单位技工考核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人100元/人。各地组织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收费由各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浙价费〔2002〕230号

 

 

图书发行员职业技能鉴定费

理论考试费:35元/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初级发行员每人每工种160元,中级发行员每人每工种180元,高级发行员每人每工种200元。

浙价费〔2002〕251号,本通知

初次发放技术等级证书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单独补发10元/证

 

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初级工每人每工种130元,中级工每人每工种180元,高级工每人每工种230元。特有工种技师鉴定每人每工种280元,高级技师鉴定每人每工种350元

浙价费〔2006〕72号

包括铁道行业内部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对浙江省境内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从业人员开展汽车驾驶员、电焊工、锅炉操作工、车工、组合机床操作工、电工等社会通用工种鉴定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

理论考试费:35元/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三级(高级工)每人每工种300元,四级(中级工)每人每工种250元,五级(初级工)每人每工种200元。

浙价费〔2002〕260号,本通知

初次发放技术等级证书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单独补发10元/证

 

农村能源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

初级工每人每工种100元,中级工每人每工种120元,高级工每人每工种140元

浙价费〔2002〕272号

 

 

畜牧兽医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

初级工每人每工种120元,中级工每人每工种140元,高级工每人每工种160元

浙价费〔2002〕272号

 

 

印刷技工职业技能鉴定费

理论考试费:35元/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初级工200元/人, 中级工250元/人,高级工280元/人

浙价费〔2003〕95号,本通知

初次发放技术等级证书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单独补发10元/证

 

花卉园艺工、果茶桑园艺工、果类产品加工工、茶叶加工工、蔬菜加工工、乳品加工工、食品检验工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理论考试费:35元/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180元每人每工种,单独补发证书10元/证

浙价费〔2005〕39号

省乡镇企业局

 

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衡器计量检定工、衡器操作工、产品可靠性能检验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理论考试费:35元/人,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费:初级工200元/人,中级工220元/人,高级工250元/人

浙价费〔2003〕91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

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

一、杭州市(含区):1、建筑工程:房屋建筑按建筑面积0.9元/平方米计收,构筑物等按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的1‰计收;2、市政公用工程按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的1.8‰计收。

二、宁波市、温州市(均含区):1、建筑工程:房屋建筑按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计收,构筑物等按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的1‰计收;2、市政公用工程按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的1.8‰计收。

三、绍兴、嘉兴、湖州、金华、台州、衢州、舟山、丽水市(以上均含区)、富阳市、慈溪市、余姚市、宁海县、瑞安市、乐清市、诸暨市、绍兴县、海宁市、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温岭市:1、建筑工程:房屋建筑按建筑面积1.4元/平方米计收,构筑物等按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的1.5‰计收;2、市政公用工程按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的1.8‰计收。

四、其他县(市):1、建筑工程:房屋建筑按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计收,构筑物等按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的2‰计收;2、市政公用工程按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的1.8‰计收。

浙价费〔2003〕102号

1、房屋建筑工程主要指:住宅、学校、商场、写字楼、科研楼、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医院、饭店、宾馆、综合楼、图书馆、生产车间、候车(船、机)室、仓库等。

2、构筑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费的工程是指:水池、水塔、烟囱、冷却塔、设备基础和设备支持结构、广场、单独地下建筑、体育场、贮存罐(仓、筒)、房屋建筑的附属工程等。

3、市政公用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用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参照浙价费〔2003〕102号规定的构筑物收费标准收取

浙价费〔2004〕282号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按接受监督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即建安工作量)的2‰计收

浙价费〔2003〕193号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按接受监督的通信线路工程、管道工程、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造价(即建安工作量)的1.5‰计收

浙价费〔2007〕72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2006〕114号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主管受监工程按建安工作量(投资额)的1‰计收;市、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主管受监工程按建安工作量(投资额)的1.5‰计收

浙价费〔1996〕404号

 

4

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建安工作量的0.3‰收取

浙财综字〔2003〕93号

 

 

  

主题词:收费  项目  标准  通知

  抄送:省政府纠风办,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