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采办字〔2007〕11号
省级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关于对省级单位实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号)规定,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6家保险机构为2008年度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为做好2008年度省级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杭州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的所有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机构
本次入围的定点保险机构共6家,分别是:
1.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三、采购险种及优惠
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务车辆保险险种及优惠如下(具体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
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各投保单位按规定必须投保,其费率优惠在定点保险机构承诺折扣率的基础上可据实浮动,其中2008年7月1日之前起保的最高优惠率为10%,之后起保的最高优惠率为20%。
2.机动车辆一般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陪险,为非必保险种。由各投保单位按照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自愿决定是否参保或选保。如参保的,各家定点保险机构的基本保费费率优惠统一为30%(或折扣率为70%)。同时,各家定点保险机构承诺,在上述费率优惠基础上,给予各投保单位数额不等的增值服务,具体增值内容、增值比例和金额由各定点保险机构在投保前如实向投保单位说明,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后年中一次返还。
其他商业附加险各投保单位均承诺可享受以上同等优惠,投保单位认为确需参保的,其所需保费应由单位其他资金解决,财政资金原则上不予安排。
四、定点保险有效期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除交强险按整年投保外,投保单位原与有关保险公司所签的公务车辆保险合同统一执行到2007年12月31日止。2008年1月1日以后必须重新与上述6家定点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年中新签合同有效期原则上应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否则将不予支付保费。
五、保险机构的选定和具体投保程序
2008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实行网上采购。投保单位可根据各家保险机构承诺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情况,自主确定定点保险机构,并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办理有关保险采购手续。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由投保单位通过财政政务外网(网址为http://220.191.246.146:9080/zfcg)“省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从网上填写车辆保险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并按规定报送省采购办确认(如未编报车辆保险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规定先办理采购预算追加手续)。
2.确定参保险种并联系投保。投保单位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车辆保险)管理系统”,选定投保车辆,在确认的车辆保险预算金额内确定参保险种,并填写《定点保险采购联系单》后从网上提交给自己选定的定点保险机构确认。
3.上门办理保险手续和网上确认。定点保险机构根据投保单位网上提交的《定点保险联系单》,及时上门为投保单位办理相关投保手续,并据实将保费金额和增值服务等内容填入《定点保险结算单》,将“机动车辆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作为附件扫描录入后,一并从网上提交给投保单位确认,同时上门将书面“机动车辆保险单”和加盖“2008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定点保险专用章”的保险费发票送达到投保单位查收。
4.保费结算和资金支付。投保单位应对定点保险机构网上提交的《定点保险结算单》和相关附件及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的,系统将自动备案登记。同时,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结算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由投保单位直接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申请“财政直接支付”;使用单位其他资金的,由投保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自行向定点保险机构支付。
公务车辆定点保险费用实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定点保险结算单》和相关附件未经网上备案登记的,或保险费发票上未加盖定点保险专用章,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单位财务部门将不予支付机构采购资金。
5.理赔服务及赔款备案。各定点保险机构在接到投保单位的出险报案后,应根据服务承诺及时提供理赔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定点保险机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计损时必须按原厂配件价格计算,并及时支付赔款。理赔结束后,定点保险机构应在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情况从网上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因故,今年省级定点保险服务采购时间较迟,各投保单位如2007年度定点保险合同已经到期的,可在上述入围定点保险机构中先自主确定一家投保出单,相关网上采购(包括保费结算和资金支付)手续可事后补办。
六、监督与管理
1.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应向有关监督部门或省采购办举报反映,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2.各定点保险机构必须按协议约定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以及其他优惠条件(包括增值服务)等,为投保单位提供优质的车辆保险和理赔服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承揽定点保险业务,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
3.省采购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执行定点保险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是加强对省级公务用车管理的重要举措,各采购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省级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相关工作。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省政府采购中心和省采购办。省政府采购中心咨询电话:88907709,省采购办监督投诉电话:87055741。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车辆 保险 通知
抄送: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级会计核算中心,杭州市、湖州市财政局,各定点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