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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厅机关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3 18: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人教字〔2009〕40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厅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人员配备进行明确、调整如下:

    一、内设机构调整

    (一)撤销4个处(局):预算处、国库处、国库支付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

    (二)新组建5个处(局):总预算局、地方预算处、预算执行局、国库支付处、基层财政管理处。其中总预算局与地方预算处,预算执行局与国库支付处、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一体化运作;基层财政管理处挂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牌子。

    (三)新单设税政处。

    (四)更名4个处(局):

    法制处(资金管理处)更名为政策法规处;

    会计管理处更名为会计处;

    监督检查局更名为财政监督局;

    人事教育处(老干部管理处)更名为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

    其余处室设置保持不变。

    二、新组建、单设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总预算局、地方预算处

    研究全省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负责编制全省和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牵头负责政府公共预算(包括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编制管理,牵头负责制定政府公共预算等各类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政策和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省以下财政体制和省与市、县财政分配政策;负责与中央、市县的财政体制与结算工作,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牵头制定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体系;牵头负责省级财政专户资金(专用基金)计划管理;牵头负责预算管理流程的规范和完善工作;负责地方性债务的政策制定、统计及管理工作;指导市县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编制和管理,指导市县研究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二)税政处

    参与研究全省财政发展战略,参与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负责与省国税、地税等部门的税收政策联系协调工作;根据国家税法或授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地方税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政策,转报减免税申请;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源、关税等调查,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参与做好部分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参与检查、监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预算执行局 、 国库支付处

    牵头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职能;承担原国库处、国库支付局的职责任务。

    (四)基层财政管理处(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指导乡镇财政组织建设和预算管理,组织编制乡镇财政决算;制定财政支持村级组织建设和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补助政策;负责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参与村级财务、农民负担监管;负责农业税停征后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上述处、局职责涉及到有关处室职能变化的,有关处室职能作相应调整。

    三、其他明确和调整的职责

    (一)相关业务处室分别负责归口部门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等的编制和管理。

    (二)社会保障处负责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三)综合处负责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和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部门预算管理。教科文处负责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用于体育事业的资金管理,社会保障处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管理。

    (四)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和财务管理职责从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划转到农业处。

    四、新组建(单设)机构人员配备

    新组建(单设)处室(局)核定配备人数如下:

    总预算局、地方预算处12名;

    税政处4名;

    预算执行局、国库支付处13名;

    基层财政管理处(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6名。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财政  机构  职责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