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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3 15: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农税字〔2008〕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土地的权属可以有两个以上单位、个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以对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按其享有的份额进行转移。为加强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的契税征管,特通知如下:

    对承受按份共有人的房屋、土地权属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应照章征收契税。涉及是否普通住宅的认定,按房产证记载的面积进行判定。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房屋  土地  征收  契税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