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字〔2008〕104号
阮虹萍、张红、陈赛君:
我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舟山市普陀欣昕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舟山市普陀欣昕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制。
二、舟山市普陀欣昕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阮虹萍(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1411487)、张红(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1411491)、陈赛君(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30001411490)。
三、舟山市普陀欣昕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阮虹萍;办公场所为舟山市普陀东港中昌街83-1号503-505室;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8万元。
四、舟山市普陀欣昕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复函,于发文之日起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会计 事务所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