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综〔2011〕62号
你们《关于延长我市三堡船闸过闸费收费年限的请示》(杭财综〔2011〕1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自2001年正式批准征收船闸过闸费以来,三堡船闸能够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船闸过闸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当地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行为比较规范。运行10年来,在不断加强收费管理的同时,三堡船闸积极发挥其作为京杭大运河沟通钱塘江的水上交通枢纽作用,确保了过闸船舶的安全、畅通和有序,社会成效比较显著。
二、鉴于三堡船闸二线船闸尚有剩余建设贷款需要归还,同时综合考虑三堡船闸大修、养护和管理等需要,同意三堡船闸过闸费收费年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并重新核定三堡船闸过闸费收费标准如下:船队装运货物按每次每吨2.00元计收,空船按核定吨位每次每吨(拖轮每马力)0.54元计收;自载货轮装运货物按每次每吨2.40元计收,空船按核定吨位每次每吨1.00元计收;船舶装运危险货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危险货物)按每次每吨3.6元计收。
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三堡船闸过闸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0〕539号、浙财综字〔2000〕48号)同时废止。
三、请督促三堡船闸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征收,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安排经费应优先用于偿还剩余贷款。同时,你们应会同三堡船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尽快研究解决好三堡船闸过闸费收费年限到期后有关后续问题,确保平稳过渡。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收费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