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企〔2010〕19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贸易局、经贸委(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有效防止骗补行为发生,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安全兑付,把家电下乡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2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各县级财政、商务、经贸部门要结合“网点代办补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兑付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总结报告上报市级财政、商务、经贸部门。各市级财政、商贸、经贸部门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于7月12日前汇总本市检查总结报告上报省财政厅(企业处)、省商务厅(市场处)。报告应包含检查措施、检查网点(农户)户数、整改情况等内容。
(一)检查重点
1.检查销售网点。检查销售网点建设是否达标;网点经营是否规范;网点宣传是否到位;下乡产品价格是否公开透明;申领补贴程序是否进行公示;销售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如实登记。
2.检查标识卡。检查中标生产企业标识卡是否按要求实行一机一卡、随箱封存、卡随货走;是否违法违规生产、使用、销售、发放空白标识卡;中标生产、销售企业标识卡的去向和登记制度是否完善;突击检查城镇居民购买下乡产品非补贴标识卡的流向;中标企业是否有出卖标识卡的行为;中标企业是否将标识卡作为回扣发给经销商或销售网点。
3.检查企业管理。检查中标企业是否认真执行承诺;是否对销售网点进行现场管理;是否经常性开展巡查、巡访;是否对销售网点标识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检查补贴兑付。检查补贴申领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实行“网点代办补贴办法”的销售网点的代审或垫付情况进行抽查;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反映疑似骗补数据的核查处理。
(二)检查方式。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询问、上门走访、受理举报、网上查询等方式。
(三)工作安排。各级商务、经贸部门负责销售网点、标识卡、企业管理的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兑付的检查工作。各市县财政、商务、经贸部门完成自查和抽查工作后,7月下旬至8月份,省里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部分市县进行督查。
二、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各级财政、商务、经贸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销售网点、补贴用户的日常性抽查,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各种骗补行为发生。对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骗补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省级相关部门。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经信委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
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 防止
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O]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家电下乡实施以来,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实施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充分发挥了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内外需协调发展的作用。但随着补贴兑付方式的逐步简化,部分地方也暴露出审核兑付把关不严,骗补行为有所抬头的问题,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反响,影响了家电下乡的政策效果。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进一步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产品信息录入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监管,督促中标企业、销售网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将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一)家电下乡中标生产企业应于出货前将家电下乡产品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得将未录入信息产品上市销售。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按相关文件要求,全面、真实、及时地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录入信息系统。非补贴用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必须在录入时点击“非补贴用户购买”项,相应注销产品标志卡。销售网点应设立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进销登记册备查,登记内容应分别包括进货日期、数量、型号、进货来源,销售日期、数量、型号、标识卡卡号,购买人信息等内容。
二、加强产品标识卡管理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的管理,督促家电下乡中标企业、销售网点依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产品标识卡。
(一)中标生产企业当月标识卡申领量原则上不得高于系统显示前一月家电下乡产品出货量l20%,确有特殊情况的,须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家电下乡产品累计出货量低于标识卡申领量80%的企业不得申领新标识卡。
(二)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应严格做到“卡随货走”、“一货一卡”,严禁“货卡分售”、“一货多卡”、“货卡不一致,倒卖标识卡等行为。
三、严格补贴审核兑付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严格审核,谨慎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一)农民申领补贴时,应由本人持相关证件及标识卡申领。因故他人代领的,代领人代领时除应持有规定证件及标识卡外,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申领人的书面委托。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农民递交的申领补贴资料及销售网点转交的复核材料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仔细查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资料不全或资料有作假嫌疑的,不得兑付补贴,补全材料并验证资料真伪后再决定是否兑付。
四、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各种形式的骗补行为。
(一)县、乡财政部门要及时公示补贴结果。对信息系统显示已领取补贴的农民,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备案。实行网点代理审核和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地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l0%。对补贴2台以上(含2台)及他人代领补贴的农民,要实现l00%抽查。
(二)县、乡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相关部门对销售网点进行经常性抽查,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实行代理审核或垫付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年内实现对行政区域内所有销售网点的检查。抽查内容应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情况、销售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及税收缴纳情况等。检查结果应专门造册备案。
(三)县、乡财政部门要实现对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对于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时核查处理。
(四)各级商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信息系统密钥管理,并督促销售网点加强密钥管理,密钥应由专人保管,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得随意转借,一旦遗失应及时上报省级商务部门挂失并申领新密钥。
五、开展专项检查
各省份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于近期对行政区域内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兑付情况进行自查,全面排查日常监管、补贴兑付等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严查各种形式的骗补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并于7月15日前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于各省份自查结束后,组织专门力量对部分省份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问题的,要从严予以处理。
六、处罚措施
对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中发现骗补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导致骗补的中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缴保证金、曝光、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对互相串通或串通销售网点违规操作的,要从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检查发现违规操作导致骗补的销售网点,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缴保证金、曝光、取消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对恶意串通消费者骗取补贴的,要从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检查发现骗补的个人,要依法追缴骗取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因工作失职导致骗补发生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利用职权串通销售网点、消费者进行骗补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各级财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及有关文件确定的职能分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销售网点的监管,认真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确保及时、安全兑付,把家电下乡政策全面高效地落到实处,以充分发挥扩大内需、惠农强农的政策效应。
财政部(章)
商务部(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章)
二○一○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家电下乡△ 骗补△ 检查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