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综办〔2009〕9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发行各市分行、省分行营业部,各县(市、区)支行、信贷组:
根据《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积极开展合作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财发〔2009〕34号)精神,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协商,决定组织申报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农发行贷款贴息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资金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扶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带动农民增收的引导作用,财政部和农发行总行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作。双方在资金安排、项目选择、机构设置和日常业务等方面都有各自的优势,且共同负有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任务。通过合作可以使优势得到互补,形成合力,放大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效果。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范围也属于农发行贷款支持范围,两家合作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扶持范围主要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的重点包括:优质粮油和畜禽、水产品、竹木、茧丝绸、茶叶、蔬菜、食用菌、中药材、花卉苗木、油茶、柑橘等主导产业。
所选项目必须市场前景看好,产品质量高,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增加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等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场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和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四、扶持方式
农发行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限定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农发行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内,最长不超过10年。财政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的额度为500万元–6000万元,超出此范围原则上不予贴息。
五、申报程序及管理措施
1.项目申报。符合扶持范围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农发办和农发行申请项目。各地农发办会同农发行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选,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农发行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1)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农发行贷款贴息项目投资与效益情况表》(附表2),经所在市级农发办和农发行初步评估同意后,由市级农发办和农发行联合行文向省农发办、省农发行申报项目。
2.项目初审。省农发办会同省农发行组织专家对各地农发办和农发行上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初审合格的项目列入省农发办和省农发行共同设立的项目库。
3.项目审贷和备案。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按照农发行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批的农发行对项目进行独立审贷,省农发办配合省农发行的项目贷款评估工作。审贷通过的项目,由省农发办和省农发行联合行文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农发行总行备案。省农发办对审贷通过的项目纳入农业综合开发贴息资金计划。对纳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贴息计划的项目,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4.贷后管理。各地农发办和农发行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加强贷后监管,确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及时预警、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农发行经营行的贷后管理资料将作为项目验收依据。省农发办和省农发行视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联合组织抽查。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分析,项目评价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可参照《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要求编写,由相应资质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七、申报时间及其它事项
1.项目申报材料在2010年2月底前分别上报省农发办和省农发行。
2.项目申报材料及附件须用A4纸打印,一式2份,并装订成册。上述材料从邮局挂号邮寄至省农发办和省农发行,申报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附表同时报电子版(EXCEL格式),发至省农发办zj88808711@126.com邮箱。项目初步评估报告及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等办贷资料按照业务分工范围上报至省农发行相关客户处。省农发行客户三处牵头负责与省农发办产业化经营项目组的协调工作。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索取。
各市、县(市、区)农发办和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申报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的立项资格,同时取消下一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申报资格。
八、双重监管,防范风险
各级农发行要严格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贷款贴息项目的贷后管理,各级农发办要将相关项目的建设情况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建立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反馈制度的通知》(浙农综办〔2005〕22号)有关规定及时反馈给省农发办。相关项目单位必须在农发行开设结算账户,以便农发行和农发办监督贷款的合规使用和财政贴息资金足额用于付息。省农发办和省农发行将定期对贷款贴息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及贴息资金进行管理。
九、通力合作,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农发办和农发行一定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双方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业务部门,确定各方的职责及分工,建立经常和广泛的联系,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推动合作不断向前发展,探索出财政和金融部门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路子。
附表: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农发行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农发行贷款贴息项目投资与效益情况表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农业 综合开发 产业化 项目 申报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