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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24 10: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税政〔2010〕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前,我省原执行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仍按20%的税率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税收  营业税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