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预执〔2010〕18号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的计付管理,明确手续费计付标准和办法,根据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与改革相关制度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6号),按照客观、简便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明确手续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根据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由省财政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或指定的、具体办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业务量,结合省财政厅对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 手续费按照业务量和服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计算。
第五条 依据代理银行年度中实际办理的业务量计算的手续费,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一)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和《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规定标准计算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结算费用。
(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按标准计算的代理费用。
(三)办理公务卡业务的代理费用。
第六条 手续费按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0.07‰、支付业务量2.5元/每笔的标准计算。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指当年国库集中(直接、授权)支付资金量、国库集中支付退库资金量和国库集中支付零支付业务单方资金量之和。
业务量笔数以正常支付的支付令号为准。
手续费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代理银行在次年1月31日前,将本系统代理的全年业务量据实计算,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对各代理银行上报的手续费材料进行审核,按第六条标准计算确定各代理银行年度手续费金额。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于次年一季度组织对代理银行年度代理业务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代理银行的代理业务服务质量等级。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考核确定的代理银行代理业务服务质量等级,在第六条标准计算的手续费总额基础上,按照上下15%的浮动比例,核定最终应支付各代理银行的年度手续费金额。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手续费核定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将手续费支付给各代理银行。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得虚报业务量,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标准计算费用,不得另行向预算单位收取国库集中支付代理相关费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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