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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关于印发诸暨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9 11: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诸政办发〔2010〕18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诸暨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问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诸暨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问责暂行规定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明确单位的财政支出责任,逐步构建起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权力、责任、奖惩有机结合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绩效问责概念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问责(以下简称绩效问责)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指标体系,按照统一的程序、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全过程及其效果

  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并进行问责监督、追究责任的管理行为。

  财政专项资金是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具有指定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项目资金。

  二、绩效问责对象和主体

  (一)绩效问责的对象是指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及各镇乡(街道)政府。  (二)绩效问责的实施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并成立由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人事局联合组成的绩效问责小组。问责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问责等工作,并邀请市人大财经委、政协经济委员会和其他相关部门参与问责。如有必要,问责小组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聘请相关专家、中介机构协助进行。

  三、绩效问责范围和内容

  (一)绩效问责的实施范围:

  1、财政(包括上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

  2、其他有必要的项目。

  (二)绩效问责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2、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3、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益、财务管理状况和相关资源配置与使用等情况;

  4、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管理制度、措施等;

  5、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问责内容。

  四、绩效问责实施程序

  (一)绩效问责的基本程序:

  1、单位对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自评;

  2、问责小组选取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重点问责,基本程序为:

  (1)确定问责对象。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已进行绩效自评的项目中,选取当年度进行绩效问责的对象。

  (2)制订工作方案。问责小组根据所选取的项目,制订年度问责工作方案,包括:工作时间安排、拟选用方法和评价指标、问责双方各自需要准备的各种评价资料及有关工作要求等。

  (3)下达《问责通知书》。在实施问责前,由问责小组向被问责对象下达《问责通知书》,明确问责任务、目的、依据、时间和有关要求及应准备的有关基础资料等事项。

  (4)调取相关材料。问责资料以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材料为基础,被问责对象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供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和完整。

  (5)进行实地核实。问责小组在查阅单位自评材料的基础上,研究讨论项目情况,并实地进行勘测、核对、调查取证,审查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重大项目有无可行性报告及项目具体实施进展情况等,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应抽出专人参与配合现场勘察工作。

  (6)召开问责现场会,问责现场会的主要流程为:

  ①单位陈述。单位陈述人为项目主管负责人,负责向问责小组全体人员及有关专家汇报项目单位关于项目实施及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完成质量、组织管理、制度保障等。

  ②现场答问。问责小组就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直接对单位进行询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回答。

  (7)综合评价。问责小组依据问责方法、指标和标准,对项目资料及现场取证、答问等情况进行论证、分析,出具绩效问责报告。

  五、绩效问责结果应用

  (一)绩效问责结果的等次。根据绩效问责报告提供的评价分数,绩效问责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评价得分高于总分95%(含95%)的确定为优秀等次;评价得分高于总分85%(含85%),低于95%的确定为良好等次;评价得分高于总分60%(含60%),低于85%的确定为合格等次;评价得分低于总分60%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具体评价办法随评价工作方案制定。

  (二)绩效问责结果的反馈整改与奖惩机制。

  绩效问责结果将作为判断财政资金配置合理性,准确把握财政决策、政策效应和控制财政风险的重要依据。

  1、问责小组要在问责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书面将被问责项目的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被问责单位,并督促其落实整改,以增强绩效问责工作的约束力。被问责单位要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并在收到问责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以整改报告书的形式反馈给问责小组。

  2、绩效问责结果为不合格的:对于实施过程问责的项目,单位要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认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已安排资金的拨款或支付;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向市政府提出暂停该项目实施的建议,由市政府确定该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对于完成结果问责的项目,在安排该部门新增项目资金时,应从紧考虑,并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和综合分析,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对问责小组认为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要予以收回。

  3、问责小组在问责中发现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有采用虚报项目、工作量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的行为,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骗取、截留、挪用的财政资金,由职能部门限期追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错误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浪费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在新年度预算编制时相应核减该项目资金的额度。

  (三)问责对象的配套责任

  1、被问责的单位或组织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并不得对问责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对提供虚假数据造成问责结果失真的,由被问责的部门和单位承担责任。 

  2、被问责的对象应按要求认真配合问责小组开展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自评或不配合问责小组进行绩效问责,致使问责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单位,视同绩效问责不合格单位对待。

  (四)建立问责通报制度

  1、问责小组将年度问责项目绩效、存在问题等有关情况,以及绩效问责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绩效管理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绩效工作差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2、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介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绩效问责结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相关内容挂钩。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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