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2012〕223号
浙财农字〔2009〕488号文件原条文 |
修改后的条文 |
修改说明 |
第七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 |
第七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具体内容包括: |
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了修改: |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其中项目管理费从中央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列支,主要用于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另行解决。 |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其中项目管理费从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列支,主要用于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另行解决。按1%在省以上财政资金中列支的项目管理费和地方另行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必须分开核算。 |
对项目管理费按资金来源分开核算提出了明确要求 |
第九条 (二)对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按比例补助。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补助项目,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省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系数,确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比例。 |
第九条 (二)对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按比例(或定额)补助。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补助项目,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省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系数,确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额度。 |
中央对专项工程中的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实行定额补助,因此,在该条款中增加定额补助形式。 |
第十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应实行县级报账制、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制,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对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立项批准的小农水项目,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民投工投劳情况按受益村建立台账。 |
第十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应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对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立项批准的小农水项目,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民投工投劳情况按受益村建立台账。 |
修改关于政府采购和国库管理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