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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1 16: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嘉委发〔2013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31029

   

  嘉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1244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嘉委〔201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预算资金效益为目标,以支出结果为导向,对预算资金的绩效目标、运行过程、使用结果进行全过程绩效监督管理,并反馈和应用绩效评价结果的预算管理机制,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为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预算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是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管理结果应用。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

  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预算绩效管理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预算部门具体实施;

  (二)分级分类原则。预算绩效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三)全面系统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财政资金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四)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突出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程序,执行科学标准,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五)公正公开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依法公开和接受监督;

  (六)结果导向原则。预算绩效管理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努力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最大效益。强调预算部门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监督责任,实行绩效激励和绩效问责。

  第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 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四) 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 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 预算部门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及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 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政府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研究决定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核预算部门财政资金支出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组织评审论证;

  (三)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行业标准值库、第三方中介机构库、专家库、项目库及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预算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应用;

  (五)开展财政系统、预算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和对中介机构、专家服务质量等考核工作;

  (六)落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七)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绩效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内部牵头职能机构,组织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开展本部门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提交有关资料和报告;

  (三)指导落实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整改意见,根据绩效目标评审、跟踪监控、评价结果及时改进绩效管理;

  (五)落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六)其他应承担的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可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和参与具体工作。

  (一)预算绩效管理的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业务工作以及理论、制度、方法等重大课题研究,可委托中介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专家等第三方组织实施。

  (二) 承担委托工作的第三方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工作和资质条件。

  (三)承担参与有关工作的第三方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政协及其常委会要参与支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纳入预算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组织部门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预算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将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对预算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或项目设定预期达到的业绩目标、预期产出的效益和效果,用以评价和考量业绩完成结果和资金使用绩效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是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绩效评价、财政监督和政府效能建设、行政问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管理主要环节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及绩效目标实施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管理可分为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根据政府或部门制订的规划和下达的工作任务,在申报预算时设定。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等;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三)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四)公众、服务对象、管理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和标准;

  (六)其他。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方向、范围及效果密切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实行多目标管理,可分为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以及投入成本资源、产出效益效率等目标。绩效目标应细化为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以定量表述为主,难以量化表述的,可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测量性和评判性。

  (三)合理可行。制订绩效目标应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符合客观实际,与年度的工作任务或计划数对应,与预算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具备可行性。

  第二十五条 预算部门应根据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和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可组织专家重点评审。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要求其修改、调整或不予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审核及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立依据。包括是否属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范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划、党委政府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

  (二)设定标准。包括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标准值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经济性等;

  (三)资金安排。包括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的匹配性和保障性等;

  (四)实际情况。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财政评价、审计结果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根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将预算绩效目标随同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批复一并批复。批复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绩效跟踪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绩效跟踪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掌握和监控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资金绩效目标实施跟踪管理,根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严格预算资金的审核,控制预算资金拨付进度,定期通报预算部门预算资金绩效拨款管理和项目运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预算部门应自行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纠正项目实施与预期绩效目标的偏差。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要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随同预算一并调整。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包括部门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财政综合支出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包括:预算部门绩效自评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预算部门应对本部门使用管理的预算资金实施自评。财政部门应对党委、政府关注、社会公众关心的重大项目以及资金投入较大、有预算增量资金的项目实施重点评价,可对预算部门自评项目实施复评,可对预算部门整体支出实施综合评价。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完成后的总体评价。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系统性。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二)重要性。应当择优使用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经济性。方法简便易行,指标通俗易懂,数据和资料的获取具有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实现绩效目标的制度、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包括项目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指标等实现情况);

  (五)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应设立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和评价预算资金预期达到的效益、效率、效果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一般包括投入指标、产出效益与效果指标、可持续影响与发展指标及社会评价指标等。绩效评价指标设置以评价内容为基础,坚持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应设立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建议可行。

  预算部门应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对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和受托第三方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体现客观、公平、公正。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七章 管理结果应用

  第四十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是指针对预算部门开展的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管理的具体评定结论以及预算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情况。

  第四十四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考核机制。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以及预算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作为衡量评价各级党委、政府、预算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当作为人大加强审查监督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当作为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当作为各级党委、政府、预算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作风效能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当作为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将绩效目标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财政资金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绩效结果好的项目,调整减少绩效结果差的项目,乃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五十一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反馈报告制度。各级预算部门要向上级部门以及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信息,落实整改措施,报送整改报告。财政部门要向预算部门反馈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向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报告预算绩效管理综合情况和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管理结果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把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纳入行政问责。对在预算管理中,由于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对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第五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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