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计〔2013〕6号
各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预算单位绩效管理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
浙江省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
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省级教育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44号)、《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浙财绩效字〔2009〕5号)、《浙江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浙财绩效〔2010〕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省级教育部门各预算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过程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重点是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责:
1.建立预算绩效管理(评价)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监督、研究本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计财部门负责,并明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联络员。
2.制定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3.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审核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运行跟踪监控。
5.负责对省级教育部门预算绩效自评工作和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6.组织开展重大项目重点评价。
7.组织实施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年度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
8.负责组织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从事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学习。
9.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2.明确本单位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
3.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绩效目标,设置较为完整科学的指标体系。
4.组织实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在实施中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跟踪监控。
5.对预算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6.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促进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
第六条 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要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总体要求、省教育厅具体部署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自身财力可能及资金需求,融入绩效理念,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第七条 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在申报新增项目预算经费或年中追加项目经费预算时,不论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专户资金和其他资金),均须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研究论证,并按照《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字〔2007〕11号)要求,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及实施计划,明确绩效评价指标及标准,编报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并以此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绩效评价的依据。
预算绩效目标是指事前给项目评价者和被评价者提供所需要的评价指标和标准,用于客观评价、监督、衡量项目绩效,包括绩效内容和绩效指标。绩效内容是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对所申报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产出和成效进行总体性描述。绩效指标是对绩效内容进行指标化分解,应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具体细化,权重分布科学,合理可行,具体分为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绩效指标主要采用数值、比例等定量指标表述,难以用定量指标反映或仅用定量指标反映不全的,可用评语式定性指标表述。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从预算项目实施依据的充分性、目标合理性及可行性、指标设置的科学性、资金预算的准确性等几方面对预算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初审,报省财政厅审核。对于预期无绩效、低绩效,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第四章 预算绩效跟踪
第九条 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要根据制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具体实施计划,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
第十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严重偏离时,或发现无绩效以及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应及时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告,取消或减少预算安排,收回项目结余资金,确保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按要求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项目绩效进行跟踪监控,并根据项目预期进度和绩效目标预期完成情况,将项目目标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上报省教育厅,抄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采取项目单位自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要及时组织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项目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自评,凡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列入绩效自评范围,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选择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范围重点为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等部门指定的绩效评价项目,评价资金范围为项目总额,包括项目中所有配套资金。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绩效自评工作一般由项目单位负责实施,评价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绩效自评项目集中审核或复评,审核费用由省教育厅承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的绩效自评项目抽查,检查费用由省财政厅承担。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方法有: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同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在部门预算项目申报时进行事前评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绩效跟踪,进行事中评价;在项目完成后,对结果进行事后评价;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支出预期与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1.绩效评价项目申报。预算单位填报本年度的项目评价计划表,根据省财政厅的绩效评价时间安排,由省教育厅遴选部分自评项目后统一报省财政厅。
2.绩效评价项目的确定。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绩效自评通知,由省教育厅牵头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根据单位的绩效自评计划,视情况选取部分项目确定为单位自评项目,并下达通知,由各项目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自评。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绩效自评。
1.凡经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确定的自评项目,项目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评价。合理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与标准、评价组织与步骤等,重点是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选定评价形式。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自评时,可采取组建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评价。
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自评的,其中介机构须在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选择或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组织专家组进行绩效评价的,如需聘请外部专家,可在省级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聘。
3.实施绩效自评。项目单位评价机构要收集与被评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和分析,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评价方式,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指标与标准,提出评价意见,并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判。
4.撰写评价报告。项目单位自评结束后,应及时整理自评材料,并按省财政厅规定格式撰写评价报告,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真实,绩效陈述清晰明确;文字简明、分析准确,反映问题具体清楚;结论客观,形式多样,所提建议合理可行。报告完成后,在规定上报日之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及有关评价材料报省教育厅。
5.反馈整改。项目单位评价工作组应对评价报告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将项目实际绩效、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6.归档存查。项目评价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评价报告、实施方案、评价通知书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对各项目单位上报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年度项目评价完成情况表,随同项目单位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可在各预算单位项目自评的基础上,对自评工作质量和评价报告质量进行集中审核或复评;省财政厅可有针对性地选择一定比例的绩效自评项目,重点对自评工作情况和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实施抽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教育厅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要及时调整和优化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予以表扬和继续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经费绩效奖惩机制。省教育厅将逐步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机制,促进“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支出项目管理机制的形成。
第二十六条 单位申报项目过程中,采取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和已完成工作量骗取专项资金的,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的,或由于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