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13-02341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13-07-12 |
文号: | 浙财建〔2010〕17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浙财建〔2010〕17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
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全面提高污水、污泥收集处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地自行筹措,省财政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四条 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省级中心镇和欠发达地区城区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申请省级补助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项目须列入省建设厅年度建设计划,且建设的管网口径DN200以上。
对享受中央“三河三湖”专项资金支持的太湖流域有关市县不列入支持范围。
(二)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申请省级补助的污泥处置项目须符合我省污泥处置技术导则和规范,达到无害化处置标准,并列入省建设厅年度建设计划。
对当年已获得中央财政(含国债)专项资金补助的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安排。
第六条 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计算标准
(一)采用因素法和系数法进行分配
1.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8〕54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按照地区系数进行分配。
2.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按当年建成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长度进行分配,且每公里补助标准不超过40万元。
3.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规模进行分配,并按照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对不同的处置方式设立不同的项目补助系数,即对污泥资源化利用、污泥焚烧和污泥填埋三种不同处置方式,分别设立3:2:1.5的项目系数进行分配。每个项目奖励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800万元,不到100万元的按100万元奖励补助。
(二)分配计算公式
某地区年度应分配城镇污水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额=(该地区当年建成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长度×地区系数÷全省当年建成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当量总长度)×省级财政城镇污水配套管网专项补助资金年度规模。
某地区应分配污泥处置专项资金额=该地区污泥处置设施规模×地区系数×项目系数÷(全省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当量总规模)×省级财政污泥处置专项补助资金年度规模。
第七条 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要求
(一)由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于每年7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申报,同时报送《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1)、《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2)。县(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应同时抄送设区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市本级及其所辖县(市)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将电子版发送省建设厅。
(二)申请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还需提供以下材料: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和上年7月份至本年6月份的实施情况总结(工程实施情况、资金配套、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已竣工项目的验收证明。
上述项目材料应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按项目装订成册,有封面和目录(注明页码),按A4纸张尺寸制作。材料中印章需红章,项目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请各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本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对上述材料报送不规范的,暂缓核定当年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对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的,三年内停止安排其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并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申请专项资金的时间:2010年为8月30日前,以后年度为7月15日前,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八条 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下达
为加快各地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进度,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实行“总量控制、年度考核、综合调剂”的办法,视项目总体建设规模情况分年度调剂。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项目一次核定,分开工年度和完工年度两次下达。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基础上核定各市县当年度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资金,并下达给有关市、县(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市、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省下达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 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停止拨款,并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县以上城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字〔2008〕211号)同时废止。
附1:
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
财政部门盖章 建设部门盖章
市县名称 | 镇名称 | 地方申报数 | ||||
项目名称 | 初步设计批复文号 | 批准DN200(含)以上污水管网建设长度(公里) | 累计建成DN200(含)以上管网长度(公里) | 其中:上年度7月份至当年6月份建成DN200(含)以上管网长度(公里)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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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县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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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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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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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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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县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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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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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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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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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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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
财政部门盖章 建设部门盖章
市、县名称 | 地方申报数 | ||||
| 项目名称 | 服务范围(填污水处理厂名单) | 初步设计批复文号 | 污泥处置方式 | 日处理规模(吨)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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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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