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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13-02335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3-07-09
文号: 浙财外金〔2010〕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9 10: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有效性:废止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   

补贴结算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2010〕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阶段已经结束。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管理,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26号)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险)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具体包括农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险财政超赔补助资金和购买再保险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按当年农险保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具体分担比例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财政对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保费的结算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

  第五条 为保证共保体经营资金需要,各级财政应预拨部分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年初,共保体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险办)提交本年度农险保费补贴计划,省农险办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对本年度保费补贴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各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年初预拨核对单》,交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农险办共同核对确认,并加盖印鉴。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发文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共保体”拨付预付款。

  第六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共保体向省农险办提交农险实收保费清单,省农险办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对全省农险实收保费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并编制《各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年终结算核对单》交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农险办共同核对确认,并加盖印鉴。经省财政厅再次审核后,发文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共保体进行结算。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财政补贴资金年终结算工作可与下一年度年初预拨工作同时进行。各县(市、区)收到保险中介机构制发的《各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年终结算核对单》及下一年度《各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年初预拨核对单》后,应于20日内核对确认

  第八条 中央及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省共保体农险资金专户,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省共保体农险资金专户。

  第九条 农险超赔责任实行全省全年农险赔付5倍封顶方案(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

  1.全省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2倍(含)以内的,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2—3倍(含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3—5倍(含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按六四比例、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会计年度结束后,政府与共保体进行统一清算,在进行分县清算后,核定初始超赔分担金额,再按超赔级次由高到低的顺序,以同一级次超赔占比为依据相应冲减差额,核定全省各级政府最终超赔责任分担金额。

  2.当年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5倍以上时,实行封顶系数转换后再进行超赔清算。

  3.年度执行过程中,共保体当年农险赔款已超过当年农险保费的5倍以上时,可按实际超赔比例报经省农险办同意后,向财政申请超赔预付款,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应承担的超赔责任先行预摊。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由省与县(市、区)政府按二八比例执行。

  4.会计年度结束后,共保体向省农险办提交农险超赔结算清单,省农险办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对全省农险理赔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并编制《各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清算核对单》、《各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未决赔案统计表》、《各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年终清算表》,交由各县(市、区)农险办和财政局共同核对确认,并加盖印鉴。经省财政厅再次审核后,如出现各级政府需承担超赔责任的情况,发文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承担的农险财政超赔补助资金划拨到共保体农险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为有效控制超赔责任风险,减轻省与县(市、区)负担,省财政将积极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超赔责任政府部分再保险,购买再保险费用省与各县(市、区)参照农险财政保费补贴四六或六四比例分担。各县(市、区)财政局实际分担的再保险费用超过该县(市、区)当年实际承担的农险超赔金额的,以当年实际承担的农险超赔金额为限,超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将农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对每年农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结余部分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对农险潜在的超赔责任和购买再保险费用,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及早准备,筹集好资金,确保一旦遇到巨灾时,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阶段财政补贴结算办法》(浙财农字〔2008〕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