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14-02267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14-05-07 |
文号: | 浙财农〔2014〕4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12-2014-0020 |
浙财农〔2014〕4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宁波不发),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4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金融扶持,做好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抓好2014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2号)、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1〕6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是以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扶持对象,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农信机构)发放,并由财政专项资金贴息,用于支持生产主体发展粮食生产、增加收入的专项贷款。
第二章 实施组织
第三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信联社建立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做好相关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农信机构参照建立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会商工作由县(市、区)农业局牵头,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
(三)审核贷款扶持对象,规范操作流程,监督使用范围;
(四)支持并帮助农信机构做好贷款回收工作,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五)加强调查研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上一年度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发放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条 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农信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农业局。指导种粮主体发展生产,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向省农业厅及当地农信机构提供种粮面积20亩(含)以上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册》并及时做好更新,协助农信机构做好到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农业局、农信机构等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落实到位。
(三)粮食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农信机构。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在确保粮食生产贴息贷款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款贴息资金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主要包括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达到2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粮食生产主体。
第七条 贷款用途。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设施建设等。
第八条 贷款条件
(一)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主体必须在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册》范围内。
第九条 担保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按照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其中对30万元以内的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十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设施建设的贷款外,其他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
第五章 贴息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的确定。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册》,农信机构从中选择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名册》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借款人向当地农信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农信机构根据本管理办法,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管理。农信机构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于当年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贷款发放、收回情况报县(市、区)农业、财政、粮食部门审核。
第六章 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贴息申请及拨付。各县(市、区)农业、财政、粮食、农信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在当年7月底及次年1月底前分别以联合行文方式向省农业、财政、粮食、农信联社等部门提出贷款贴息资金申请(附贴息贷款清单,见附表),经省农业、财政、粮食、农信联社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各县(市、区)财政。
第十七条 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本办法发放的贷款,由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贷款贴息政策自2013年12月2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支付。财政贴息资金每半年结算一次,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县(市、区)财政在收到省财政贴息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第十九条 督查和审计。财政安排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2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