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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发布日期:2015-01-23 09: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含延长缴费至l5)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