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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1-23 09: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根据年度省级预算确定的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总量和工作重点,按一定比例支持用于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和列入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市县,省级两部门不直接审批和分配市县具体项目。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获批后,省财政厅将补助金额的50%作为启动资金拨付至相关市县。创建期内园区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达到实施方案预期目标,并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创建期内工作无实质进展的,将已拨付补助资金全部扣回。
万元为基数,三年一轮分批获得专项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