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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浙财复议字〔2015〕2号)

发布日期:2015-12-24 10: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财政局

  申请人朱某因不服被申请人金华市财政局作出的《金华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金市财答〔2014〕第6号),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请求:

  请求撤销《金华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金市财答〔2014〕第6号),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称:

  申请人朱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金华市财政局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单号:20141000029,所需信息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驻各地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国家规定依法申请公开:金华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金市资处〔2008〕90号)中的,1.《关于要求处置工业区资产的报告》(安水电〔2008〕17号);2.金华市水利局意见(书);3.为了支持仙源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同意你单位所属的工业区进行拆迁,拆迁的人民币多少钱票据?到底是拆迁还是巨资卖给仙源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多少钱人民币票据?4.并按规定将拆迁补偿款上交金华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户:1208013009049024879,执收分账号:22002)的账号多少钱人民币票据?及金华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户:1208013009049024879,执收分账号:22002)的账号所属的工业区进行拆迁的拆迁款的用途,款项的去处资金多少钱人民币票据?5.拆迁结束后,请按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核销,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核销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及核销发票凭证票据依据等内容事项;6.金华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金市资处〔2008〕90号)的会议记录、领导签字、程序依据、贵局是根据国家规定的什么法律法规作出“金华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金市资处〔2008〕90号)”等关于处置该地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据的内容事项,或金华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金市资处〔2008〕90号)所作的程序、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及该批复书中的具体内容发票票据金额、评估票据、所属的工业区确认国家所有的依据凭证,国家财政的用途等予以公开的内容事项。所需信息用途描述“查清事实,了解核对,社会监督,事后监督等其它用途。对于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等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的申请。

  金华市财政局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金华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金市财答〔2014〕第6号)答复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的规定,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要求申请人依据一事一申请原则进行调整,重新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认为《金华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金市财答〔2014〕第6号)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而非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因此申请人对《金华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金市财答〔2014〕第6号)不服,遂于2014年11月24日向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朱某2014年10月22日申请公开6项政府信息,收悉该申请后,被申请人高度重视,并予以了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的多项申请虽然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有一定的关联,但并非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所提到的“一事”,因为涉及的报批单位初始报告、相关方水利局意见。审批机关审议以及各阶段的实际履行情况等,都是独立的事项。经被申请人进一步审查,还发现其所要求公开的多项信息都有其各自的详细指向,信息的类别也不尽相同,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

  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有详细规定,该意见第3点规定了“一事一申请”原则,指出“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准确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根据该意见可以明确,申请人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若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或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的政府信息时,应予以拆分,分项进行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次信息公开的实际申请情况,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予以的答复,实质上为了申请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而要求其对申请方式进行合理调整的补正告知答复。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内容,已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调整方式。需要强调的是,被申请人并没有拒绝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而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并重新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因此,被申请人本次所作出告知答复的行政行为,无论是程序、实体还是法律适用均合法且合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一无事实依据二无法律依据,而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浙江省财政厅依法审查后,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市财答〔2014〕第6号”政府公开信息答复书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朱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申请人金华市财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金华市财政局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金华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金市财答〔2014〕第6号)。经查,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具体要求公开的内容为6项,分别为:“金华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金市资处〔2008〕90号)中的,1.《关于要求处置工业区资产的报告》(安水电〔2008〕17号);2.金华市水利局意见(书);3.为了支持仙源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同意你单位所属的工业区进行拆迁,拆迁的人民币多少钱票据?到底是拆迁还是巨资卖给仙源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多少钱人民币票据?4.并按规定将拆迁补偿款上交金华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户:1208013009049024879,执收分账号:22002)的账号多少钱人民币票据?及金华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户:1208013009049024879,执收分账号:22002)的账号所属的工业区进行拆迁的拆迁款的用途,款项的去处资金多少钱人民币票据?5.拆迁结束后,请按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核销,财务制度规定予以核销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及核销发票凭证票据依据等内容事项;6.金华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金市资处〔2008〕90号)的会议记录、领导签字、程序依据、贵局是根据国家规定的什么法律法规作出‘金华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金市资处〔2008〕90号)’等关于处置该地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据的内容事项,或金华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金市资处〔2008〕90号)所作的程序、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及该批复书中的具体内容发票票据金额、评估票据、所属的工业区确认国家所有的依据凭证,国家财政的用途等予以公开的内容事项。”

  金华市财政局要求当事人“一事一申请”并无不妥。申请人所申请的6大类信息虽均与金华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金市资处〔2008〕90号)有关,但具体信息涉及报批单位初始报告、相关方水利局意见、金华市财政局审议过程性信息,以及资产处置各阶段的实际执行情况等,实际上属不同的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金华市财政局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依申请公开有关规定要求,属于“多事一申请”,本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准确获取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原则,要求申请人“一事一申请”规定对申请内容加以调整,同时告知了申请人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有关办理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规定。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金华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金市财答〔2014〕第6号)、《行政复议申请书》《金华市财政局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3点规定了“一事一申请”原则,指出“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那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准确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人朱某在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同时要求公开6个事项违反了该规定。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公开的只是“一事”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补正通知的具体形式和名称,但被申请人金华市财政局使用答复书形式告知申请人进行调整,其形式是不妥当的,本机关予以指正。鉴于被申请人已按照程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整,并未实质侵害申请人的权益,该瑕疵不足以导致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综上,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金华市财政局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金华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金市财答〔2014〕第6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金华市财政局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金华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金市财答〔2014〕第6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金华市财政局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金华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金市财答〔2014〕第6号)。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