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2-2015-0004
浙财基〔2015〕1号
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精神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要求,我们对《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基〔201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补助性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两种管理方式。其中用于各市、县(市、区)广泛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管理,省级不直接审批下达具体项目,由地方负责项目审定立项;用于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奖补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管理(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奖补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分配因素的确定及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等。各市、县(市、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根据奖补政策、工作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负责奖补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村内各自然村道路连接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
(二)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
(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村内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四)村内卫生保洁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村内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建设;
(五)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六)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村民私人属性的房前屋后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由村民自己负责投入。
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对非集体属性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一般不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新农村建设阶段性重点工作、地方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乡镇作用发挥情况、筹资筹劳投入情况、信息监管系统应用情况,以及农村人口、财政状况、绩效评价、工作考核等。具体如下:
(一)省定的新农村建设阶段性重点任务,近期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为主。
(二)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包括地方财政一事一议奖补资金预算安排数,年度奖补资金实际支出数。
(三)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财政奖补工作全域组织发动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及工作考核情况。
(四)乡镇作用发挥情况,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选项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环节中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参与情况,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就地就近资金和项目监管情况。
(五)信息监管系统应用情况,信息监管系统在线应用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
(六)其他因素,包括农业人口、财政状况、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状况、村民筹资筹劳及社会捐助、资金绩效评价与工作考核情况等。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工作部署,结合我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要求,省将适时调整奖补资金分配因素。
第八条 奖补标准。为减轻村级负担,要合理控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投资规模,省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为项目核准总投资的三分之一左右。积极鼓励地方财政加大投入力度。
第九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原则上是行政村、村民小组、自然村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奖补资金计划告知给各市、县(市、区)。地方财政应及时将上级财政提前预告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在下一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筹补结合、以奖代补的原则,按照“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基础、村级组织为项目主体、乡镇初审、县级审定”的基本工作流程要求,由市、县(市、区)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储备库。列入奖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为鼓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市、县(市、区)可以采取预拨资金、按进度拨款和完工验收后结算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拨款办法。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资本参与。为加快奖补项目的实施进度,积极探索引入银行贷款参与项目建设的做法,以扩大有效投资,缩短建设工期,待项目完工后,可以用财政奖补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备案制度。为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管指导,市、县(市、区)要将省下达奖补资金的项目落实情况填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项目落实情况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于每年9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备案(一式1份,含电子版)。
第十五条 实行公示制度。市、县(市、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多渠道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管理要求、申报程序和年度立项计划及执行结果,并认真指导督促乡镇和村级做好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
村级组织应当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对已完成的项目,应在现场醒目处竖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志牌,以进一步激励民办公助精神。
第十六条 节省项目支出。对以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的建设管理要因地制宜,不宜硬性笼统“一刀切”规定总额招投标做法,鼓励村级组织通过一定的民主监管程序,由村级自行采购主要建材,采取包清工、议标等方式努力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市、县(市、区)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项目完工情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验收,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形成的村集体资产,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对市、县(市、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奖补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方面。
第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县(市、区)每年要选择部分地区或项目,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每年12月31日前,市、县(市、区)应将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第二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反一事一议程序、加重农民负担、乱摊派集资、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村民签字书、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乡镇协调推进和就地就近管理作用。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计划管理、选项申报、资金拨付、日常性监管、检查验收等环节,县级要注意充分发挥乡镇一级组织的参与积极性,充分依靠乡镇党政力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管理。
要积极发挥乡镇财政机构就地就近项目资金监管的职能作用。县级财政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及时把上级和本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办法、项目和资金等信息通达给乡镇财政机构,确保其有效开展资金监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各市、县(市、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按照省级的管理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全过程情况纳入全国统一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