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税收返还收入

发布日期:2015-06-23 17: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是指中央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及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时,将上划中央收入中原属地方的部分以一定的返还方式归还地方的收入。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等3项。

  (1)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19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收入(增值税的75%和消费税的100%)上划为中央收入,中央财政给予地方税收返还。

  (2)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2002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50:50分享,2003年起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分享60:40分享。地方上划的所得税收入大于中央下划的所得税收入的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给地方。

  (3)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提高价内征收的汽油、燃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国家以2007年地方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收入为基数返还地方。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