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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70/2015-02337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公开日期: 2015-07-10
文号: 浙财预执〔2015〕47号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10 17: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预执〔201547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动态监控运行机制。各地可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36号),制定本地区动态监控管理办法,明确监控职责、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等。充分利用现有动态监控模式,因地制宜,建立动态监控运行机制。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动态监控岗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动态监控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业务水平,保障动态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持平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业务规范、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组织实施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实施辖区内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建设,为动态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建立动态监控信息报告制度。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报送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动态监控工作中发现的情况,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监控情况相关报表,并于201591日前将本市动态监控工作方案报省财政厅。2015年起至2018年,每年9月底前将本市工作进展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跟踪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以适当方式进行督查,以确保全省动态监控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 


附件下载:财库[2015]73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