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15-02337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15-07-10 |
文号: | 浙财预执〔2015〕47号 |
浙财预执〔2015〕4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动态监控运行机制。各地可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36号),制定本地区动态监控管理办法,明确监控职责、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等。充分利用现有动态监控模式,因地制宜,建立动态监控运行机制。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动态监控岗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动态监控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业务水平,保障动态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持平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业务规范、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组织实施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实施辖区内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建设,为动态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建立动态监控信息报告制度。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报送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动态监控工作中发现的情况,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监控情况相关报表,并于2015年9月1日前将本市动态监控工作方案报省财政厅。2015年起至2018年,每年9月底前将本市工作进展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跟踪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以适当方式进行督查,以确保全省动态监控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