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70/2015-02341 | 主题分类: |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 2015-07-16 |
文号: | 浙财执法〔2015〕35号 |
浙财执法〔2015〕35号
投诉人:苏州市鸿飞标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诚心村11组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8层1806室
因对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浙江省畜牧兽医局畜禽标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TZB-H150419AWZ-SXM1,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苏州市鸿飞标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5年6月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评委评分有错误,本公司对本次评审委员会扣除我公司大量的技术、商务分存有疑义,评审违背了公正性原则。一是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有关猪耳标使用聚乙稀原料、羊耳标使用聚氨酯原料、牛和母猪耳标使用热塑性弹性体聚氨酯原料在标书均作出明确、详实、清晰的表述,完全符合本次招标技术要求。投标文件《技术响应表》序号3“技术要求”中响应为“耳标原材料:我公司主原原料猪用聚乙稀料,羊、牛和母猪耳标分别用聚氨酯、抗微生物和抗水解性能聚氨酯料,原材料确保无毒、无异味、无刺激、无污染,坚决不用再生材料”。在投标文件“投标产品技术规格及要求详细描述”中分别对猪、母猪、牛、羊耳标有详细的规格参数描述:猪耳标为密封的圆锥体,锥底直径7.5mm,锥顶实体高度4mm,并没有“加铜头”表述;羊耳标采用聚氨酯制成,产品具有良好的耐磨性、柔软性、牢固度、耐温性及耐用性,牛和母猪耳标原材料采用含特殊的紫外线稳定剂,良好的抗微生物和抗水解性能的聚氨酯制成,产品具有良好的耐磨性、柔软性、牢固度、耐温性及较好的耐用性能;羊、牛和母猪耳标钉金属头应采用铜材制成,其铜头直径必须大于5mm。在投标文件“投标产品供货、验收标准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中第1条投标货物质量保证承诺书中承诺:我公司生产的猪、羊、牛耳标完全符合农业部《牲畜耳标技术规范》、《牲畜二维码耳标质量检测项目及判定指标》和《牲畜耳标管理规范》和本次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保证货物符合本次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耳标材质(同上羊、牛、母猪耳标材质描述,本文略)在自然环境中使用,猪耳标一年内掉标、断标、碎标率合计不超过所加施耳标的1%,牛、羊、母猪不超过0.1%,在验收合格后猪二维码耳标不少于24个月,羊不少于36个月,牛和母猪不少于60个月的质量保证期。本公司生产羊耳标所用原料聚氨酯材料为台湾昆仲,该品牌原料属国内外生产耳标相当好的原材料,入围企业使用德国贝尔、巴士夫可能性很小。本公司对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近三年来的羊耳标、牛耳标、母猪耳标的SGS和CMA的检测报告,含其他检测报告,SGS和CMA的检测报告重要,可能农业部的抽检结果更重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若投标人未能提供‘羊/牛二维码产品’的检测报告或者内容不全或检测结果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会酌情打分”的要求,即使缺失了母猪检测报告也不能扣分。本公司投标书中使用江苏省和青岛市是为展示本公司生产聚氨酯的能力让采购人和评标专家产生印象,投标书中谈及青岛有备件库,是说明本企业积极参与各地的布点,是企业能力的展示,虽然作了简单介绍,因未详细说明让专家产生了错判,应该让投标人予以澄清。二是招标有倾向嫌疑,专家评分有定向性评分和针对性扣分嫌疑。招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投票产品厂家品牌的知名度及对产品使用情况的了解,酌情给分”规定“专家印象分0-9分,接近价格分的1/3”显失公平,有严重的排他性倾向,该项目评分办法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嫌疑。从评标结果后,专家评分是有定向性评分和针对性扣分之嫌疑。投标文件出现表述不一致,按规定可以澄清,应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本公司认为专家蓄意找茬,刻意找刺,剥夺了投标人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需要澄清的权力。本公司要求查阅“投标文件、开标现场音像、投标样品,现代置业大厦楼道录像”等资料,将我公司与中标三家单位标书请第三方专家进行比较,将样品送检,核实多年来中标单位承诺是否兑现并对产品进行抽查。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为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采购信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发布时间符合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没有收到任何一家潜在供应商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提出书面或口头质疑,没有限制任何单位参与投标,不存在事先内部定标情况,本项目采购公开透明。二是招标文件对原材料使用、外观重量、耐用性能、字迹附着力、耳标强度、耐温要求、工艺要求、质量要求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因羊、牛、母猪二维码耳标使用时间长,对其技术要求提出更高要求,且高于农业部通用耳标要求。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技术规格及要求详细描述”注明了“江苏省‘2015年江苏省畜禽疫苗和标识/标书编号:JSZC-G2015-058’各品种耳标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均为热塑性弹性体聚氨酯(加铜头)”的信息,因此评标委员会找了投标人代表询问,根据投标人代表说明,又对投标文件进行核查,投标文件《技术响应表》中对材料有了明确说明,评标委员会没有提出需要书面澄清,因此不存在投标人澄清的说法。三是“投标产品技术规格及要求详细描述”“投标产品供货、验收标准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人服务响应及应急维修时间承诺”都是实施的重要保证,也是评委进行技术、售后服务评分的重要依据,投诉人应针对本项目内容进行描述,不应出现与本项目实施无关的内容,更不应出现可能导致评委认为与本次招标有偏离的内容,而事实上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技术规格及要求详细描述”出现的是江苏省项目信息,“投标产品供货、验收标准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出现的采购人方为青岛市畜牧局,“投标人服务响应及应急维修时间承诺”出现的是青岛市境内设有备件库。三家预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均说明羊、牛、母猪耳标采用的原材料为德国拜尔或德国巴斯夫,投诉人使用的为台湾昆仲,原材料档次就不是一个档次,质量存在差距。三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近三年的权威机构(农业部、SGS、CMA机构)出具的技术性能检测报告。投诉人只提供了农业部三年的检测报告、上海市塑料研究院(CMA)在2013年出具的牛、羊耳标检测报告(未提供2014年、2015年报告)、上海通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在2015年出具的羊耳标及2013年出具的聚氨酯耳标(台湾昆仲)原材料成分的检测报告(未提供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及其他年度检测报告),评标委员会认为检测报告数量和检测内容均有缺失是事实,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综上,评委依据产品检测、售后服务、投标文件的质量、产品质量等因素评分是根据事实客观评分的。
采购单位浙江省畜牧兽医局答复意见同被投诉人。
中标供应商杭州鑫剑印业有限公司回复:我公司使用的原材料是德国巴斯夫1195A聚醚型产品,与台湾昆仲的产品的原材料价格相差近一倍,投诉方怀疑别的中标单位不可能用更贵的材料是毫无根据的猜测。
中标供应商绍兴康尔达器械有限公司回复:本公司生产的聚氨酯牛、羊、母猪耳标全部采用德国拜尔的700碳酸脂型系列795U牌号生产,可用投标样品进行检测验证。
中标供应商上海迈天印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回复:投诉人说的“入围企业均为浙江籍人士、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说法无依据,投诉人列出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牲畜耳标质量检测结果的通知》中没有显示投诉人的抽检结果说明什么?我公司在最近一次抽检中,猪、牛、羊耳标均为合格,完全符合要求。
投诉人苏州市鸿飞标识有限公司提供了投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产品技术响应表、投标产品技术规格及要求详细描述、投标人原材料情况、承诺书等材料及本项目中标公告、农业部办公厅《畜禽标识质量检验办法》、手机通话记录及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信息网截屏、质疑答复材料等证据。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三家中标供应商及投诉人投标文件(正本)、评标报告等证据。中标供应商杭州鑫剑印业有限公司及绍兴康尔达器械有限公司附相关原材料产品规格及发票复印件。
本机关对投诉各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认定。
经调查查明:一、本项目于2015年5月19日开标,共五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投诉人评标价格(单价)最低。经评审,杭州鑫剑印业有限公司、绍兴康尔达器械有限公司、上海迈天印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分排名前三名,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供应商。二、查阅现场录像等资料,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出现有关投标产品技术规格描述、质量保证和服务响应有关内容中出现江苏省、青岛市等有关内容后,遂传投诉人到评标现场进行询问;在确认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响应表》中对产品材料有了说明后,未对投诉人进行书面询标。三、本项目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农业部检测报告和近3年的SGS、CMA的检验报告,检测项应包含产品材质、质量、磨耗性、耐温性、撕裂强度和耐用性能。投诉人提供的羊、牛、母猪耳标采用的原材料为台湾昆仲产品,提供了检测报告为2015、2014、2013年农业部的检测报告(技术性能检测报告)、2013年的牛、羊耳标CMA检测报告(技术性能检测报告)、2015年羊耳标及2013年聚氨酯耳标(台湾昆仲)原材料成分的SGS检测报告(非技术性能检测报告),投标文件《投标产品技术规格及要求详细描述》中出现“江苏省”内容、《投标产品供货、验收标准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中出现“青岛市畜牧局”内容、《投标人服务响应及应急维修时间承诺》中出现“青岛市境内”内容。四、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对参与竞争的五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评分,投诉人相关项目的得分较低。
本机关认为:一、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就发现的投诉人投标文件有关投标产品技术规格描述、质量保证和服务响应有关内容中出现江苏省、青岛市等内容后,传投诉人到评标现场进行询问,确认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响应表》中已对产品材料进行了说明,认为投标文件已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故对询问内容未作书面记录,并无不当。因投标文件内容、制作质量问题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被扣分,是投标人的责任。二、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中有关产品检测、售后服务、投标文件的质量、产品质量等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分符合相关规定,对投诉人相关项目的扣分能提供相应的理由和作出合理的解释,评分结果未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投诉人未提供、本机关也未发现评审过程中有协商评分等影响公平公正的违法行为。三、投诉人4月30日报名并缴纳招标文件工本费,5月19日参加投标,5月23日对招标文件第八章第四条第3项技术分评分因素中产品质量项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投标产品厂家品牌的知名度及对产品使用情况的了解,酌情给分0-9分”“专家印象分0-9分,接近价格分的1/3”等内容提出质疑,超过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质疑期限。投诉人认为相关内容有严重的排他性倾向,该项目评分办法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嫌疑,缺乏相关证据。四、投诉人关于要求查阅“投标文件、开标现场音像、投标样品,现代置业大厦楼道录像”,以及“将我公司与中标三家单位标书请第三方专家进行比较,将样品送检,核实多年来中标单位承诺是否兑现并对产品进行抽查”等诉求,因没有提供其中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及证据,或超出了依法可以投诉的事项范围,故不属于本案必要的调查处理程序,对此投诉人可以向被投诉人和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或建议,但不影响本机关对本案的认定处理。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畜牧兽医局畜禽标识采购项目评审过程及结果不合法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